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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之源:珠廠房遭強遷強拆損失大

2023-01-07 06:35

    吉之源:珠廠房遭強遷強拆損失大

    珠海吉之源飲料有限公司在二○一六年底,因吉大群眾藝術中心政府項目遭強遷強拆損失殆盡。廣州市華穗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因中止珠海吉之源飲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造成經濟損失”專項審計報告》說:“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因提前終止租賃合同而給吉之源公司帶來的損失共計一千四百六十八點八五萬元”。

    事緣二○○八年八月一日,吉之源公司與吉大水庫管理所簽訂租用水庫綜合樓二樓做廠房的《租賃協議書》。協議規定水庫須提供原水用於飲用水生產;還規定“在租賃期間,一般情況,甲方(水庫方)不能單方面終止合同,特殊情況(如國家政府徵用)除外。”租期十五年至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合同相對人後改為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香洲區為了收回綜合樓改作群眾藝術中心,明裡用《關於落實區主要領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指示交辦事項的督辦通知》,要求“由正方控股公司盡快與吉大水庫綜合樓租戶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後,收回該樓交給吉大街道建設成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背地裡密令吉大辦不等收回物業和不等改變規劃審批,馬上招標施工。吉之源公司因“施工單位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進場準備,從十二月廿五日起對五樓進行拆除”(相關判決書查明部分)被迫停工停產。

    本案癥結是司法不公。珠海法院把本不存在“如國家政府徵用”的問題曲解成“從涉案物業的屬性來看,主要是指基於維護公共利益這一特殊情況,該特殊情況既包含明確列舉的國家政府徵用情況,也應包含基於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利用涉案物業的其他情況”,解除了合同。吉之源公司鑒於法院認為有政府公權力介入,便對香洲區政府行政訴訟。最高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時說:“不足以證明拆除行為是基於香洲區政府的行政委託而實施。”否定本案有“如國家政府徵用”的證據存在。珠海法院顯然錯判。去年,香洲區法院在(二○二○)粵○四○二民初一五一一一號案中,判決正方公司只需支付吉之源公司廠房裝修和固定設備殘值補償金二十萬一千四百三十一點○七元。珠海中級法院以(二○二一)粵○四民終三六四一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案件還未終結。

    寧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