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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證人:冇收指示延審批

2023-01-14 06:35

    疊石塘山項目補交文件免呈城規會

    工務局證人:冇收指示延審批

    【本報消息】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地產商人涉貪賄案續審,兩名工務局人員出庭作證,指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環評報告透過補交文件已可滿足環保局要求,他們分析項目報告時沒有收到賈利安或李燦烽的指示。

    民署要求保障視廊

    控訴書指,賈利安透過建設廳准照處長區炳堅指示准照處技術員李鴻生撰寫有利於“勝鴻”的分析報告,尤其是採用提交補充文件的方式延長“疊石塘山項目”建築計劃草案的審批期,藉以豁免“勝鴻”重新申請新街道準線圖,從而規避因街道準線圖失效而需要根據即將通過的“城規法”規定,將備受社會各界極力反對的疊石塘山項目,上呈城規會作討論。

    區炳堅昨出庭作證。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問當時民署認為項目遮擋視野,補交文件是否解決不到問題,需要申請人修改建築草案?區炳堅指民署(現市政署)要求保障行山視廊,要“沿住行山視野睇唔到任何嘢”,自己認為“有點那個”,附近金峰南岸一百六十米高已遮擋視野,工務局要綜合考慮,綠化補償也要看現實情況。

    對於疊石塘項目計劃由十三幢變起十二幢,區炳堅稱原因是發展商取消了一幢建築物來建軍事碉堡,“等於一舊大蛋糕除去某枝蠟燭”。當時社會反對聲音大,申請人可能知道,故保留碉堡,周邊亦不發展,變成景點,等於補充文件,整體少了一幢不會對原有項目造成影響。

    黎裕豪反駁,少了一幢建築草案無改變,只是區炳堅的意見,其個人理解是修改了建築草案。又問區炳堅如果要修改結果如何?區炳堅回答項目技術上基本已可以,只欠幾份報告。

    料項目難過城規會

    黎裕豪提出,第一次延長審批期限到二○一三年六月十日,當時已知“城規法”將在二○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如修改建築草案即項目被否決,好大機會要上城規會。

    黎又指,修改建築草案時民署、環保局給予不同意的意見,質疑工務局報告仍是延長審批期限?區炳堅指,環評可以跟進補交文件,在他看來,環評報告這個問題“不嚴峻”,只是微調,要補參考資料。

    民署意見方面,區炳堅指,站在民署角度,要保護山體最好不要起樓,工務局要綜合考慮。後期再約開會討論,共識是放寬某些點讓行山人士望海,現從行山徑望向金峰南岸,亦難看海。他印象中不會純粹引用環保局或民署意見而不核准項目。

    黎裕豪又指,當時社會對疊石塘山項目有好多意見,但工務局延長審閱期限,“可以拖住佢、吊住佢”,讓街線圖繼續生效,問若經城規會討論,該項目能否通過?區炳堅指不知道最終的結果。

    黎裕豪便指出區炳堅在廉署口供提及預見到困難相當大,現在是否維持說法?區炳堅稱“可以咁講”,始終坊間反對聲音大。

    局方高層關心項目

    黎裕豪問賈利安有否直接或間接指示作出延長期限的決定?區炳堅表示沒有,但就疊石塘山項目工務局曾開“三廳會”(城規廳、土地廳、建設廳)討論。是否感到賈十分關注該項目,和其他項目不同?區炳堅回應印象中沒有,但可以講是上級關心的項目,並在看報章後印證。他知道這個不是普通項目,“去到好高層次開過會”。

    涉及李燦烽,區炳堅否認曾向李鴻生轉達李燦烽的指示,從而令李鴻生意會到上級十分關注,延長疊石塘山項目街道準線圖的有效期而毋須重新申請,規避上城規會討論。

    黎裕豪指區炳堅在廉署說過這番說話,區炳堅則表示肯定無向李鴻生說過,“好多時你哋寫完的理解可能同我想表達的有出入”。主審法官盧映霞應控方申請,宣讀證人已在檢察院確認的相關口供內容,並表示會考慮採用哪部分證言。

    李鴻生下午作證時指出,修改建築計劃可以理解為行政程序未完,仍是在一系列的行政程序中。是否要重新申請街線圖,要視乎原街線圖是否在有效期內,如在有效期內提交修改計劃仍會審批。

    李鴻生稱,和區炳堅工作上的溝通,只是交流如何令工作流程更順暢,其沒有直接收到李燦烽的指示,亦不曾就疊石塘項目和賈利安聯絡,只見過對方一、兩次面,點頭之交,對賈利安的為人“冇乜特別睇法”。 被問有否建議先讓申請人補充生態及景觀空間?他回應一定有,最終結果不得而知,但令行政程序中止是工務局或其他部門都不樂意的情況。對於該項目的環評報告要求,他指申請人透過補充及修改便能夠滿足環保局要求,不是方案不可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