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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2023-03-05 06:35


    《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上周小錦囊介紹了《刑法典》對“姦淫未成年人罪”和“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罪名均是於二○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根據《刑法典》第169-A條的規定,行為人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行為人均會觸犯“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相關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與相關的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在上述規定中,有關“報酬或其他回報",既包括金錢,亦包括其他可被理解為交換進行性行為的代價報酬;而有關“給付",既包括由行為人直接給予未成年人,亦包括行為人透過第三人給予未成年人,又或由行為人或第三人給予協助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其他人。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根據《刑法典》第170-A條,有兩類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第一類是: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去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例如引誘未成年人去拍色情影片或影色情照片)。第二類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公開發佈)、展示、轉讓、發售、進口、出口,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的色情物品)。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視乎具體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9-A條、第170-A條及第171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