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未來在本澳以公開認購方式發行債券,須在金融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註冊。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形式有別於現時須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關注監管不足,以及內地機構是否可以同樣形式在本澳發債,要求政府解釋。
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為委員會第三次內部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問題清單。
陳澤武稱,法案的條文和定義涉及技術層面較多,舉例如法案較多提及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領導、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管或管理職位的據位人,委員會關注能否統一用語,以免出現解釋上的歧義;又舉例如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較籠統,政府提交的問題集解釋指在金融管理架構上,除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如董事、董事長具決策權,行政總裁、首席風險官及首席財務官等高級管理人員,是直接向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金融機構恆常運作尤其重要,委員會接納有關解釋。
合作義務方面,法案建議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須按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該局認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訊及文件,以及必要的協助。委員會關注若職業有保密義務如醫生、律師會否排除合作義務,政府稱會排除。對於有傳媒關注會否於法律條文清晰規定合作義務的排除情況,陳澤武表示認同,將會問政府會否清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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