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新工作文本。 法案建議,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屬特別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 50萬元至 1,000萬元,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相關行為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透過操控外匯、利率市場,或資本市場相關價格,不當獲取利益,從而損害市場參與人的利益及行為,委員會認同加入相關條文可“兜底”。 法案亦建議,金融機構以外的合資格實體開展專屬金融業務時須取得臨時許可,目的是推動金融創新發展,陳澤武稱,政府沒有給出數據,但他估計有實體會在法案生效後申請,形容條文是“特別創新”推動大學產學的特色金融產品。(梁潔儀 李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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