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十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計劃將來對公共停車場泊車服務,會較多採用幾個停車場一併判給的做法,把部分較多人使用及相對較少人使用的停車場組合式判給,承批實體在公開競投後負責營運、維修保養、清潔、管理,且由該公司收取泊車費用,但政府會訂定回報金。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交通局局長林衍新列席會議,閉門會議兩小時。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是次會議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較多是法律技術上的調整及修改。
法案建議可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有三類,分別是交通局、自治部門或機構、承批實體。除了承批實體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模式,政府舉例部分收入較少的停車場,如現時為吸引旅客不收費的港珠澳大橋東停車場,會基於不同停車場特別訂定由交通局管理,只會把清潔、管理人員用現行購買服務的方式,判給一間公司日常管理、清潔及代政府收泊車費。
至於自治部門的停車場如何分配,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大部分停車場完成所有程序後會交由交通局開標判給,政府強調公共泊車服務判給基本採取公開競投進行,除了特殊情況下,即4月底的咪錶泊車服務合同到期,為避免服務中斷,會有短期延續,直接磋商處理。但舉例如市政署有管理街市的權限,為配合街市營運,停車場規則及管理可由市政署自行負責。
泊車費用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可能不同停車場有不同收費,但要按法律的程序去進行。
罰則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是次只是稍微在電單車罰款方面作調整,因現時有在限期提前繳交只需繳納三分二的優惠,故“齊頭”計算,更容易操作,政府在立法上沒有特別調整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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