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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認定假結婚 不批准居留許可的決定被撤銷

2023-04-28 17:02

甲與乙於2013年7月8日在中國珠海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後,甲與乙在位於珠海的家庭居所居住。於2014年,甲在澳門誕下女兒丙,甲與乙一起到澳門民事登記局為丙辦理出生登記。在女兒出生後,甲、乙及女兒一同居住在上述位於珠海的居所。為了使甲來澳與其團聚,乙為甲申請辦理來澳手續。直至2017年,女兒開始來澳上學,為方便照顧女兒,甲、乙及女兒居住在澳門某單位,周末會一起回到珠海的家庭居所居住。2017年,乙因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而被警方截獲,並自2017年11月11日起服刑,刑期為六年三個月。在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甲先後到監獄探訪乙56次。在探訪期間,甲按乙的需要提供其所需的生活用品供乙日常使用。其後,甲和乙被控涉嫌假結婚而觸犯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的偽造文件罪,但於2019年10月18日獲初級法院判無罪。

2021年6月10日保安司司長作出不批准甲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的批示,理由是認為利害關係人夫婦在澳門沒有共同生活,也不能令行政當局相信兩人曾在內地一起生活,再加上乙現正在服刑,故此利害關係人申請居留許可與其團聚的目的不具有可行性。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中院指出,由於乙在刑事案中被裁定為無罪,故此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規定推定甲乙之間存在婚姻關係,由於被訴實體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推翻這項推定,故被訴實體在作出決定時指稱不存在婚姻關係,存在事實前提錯誤,因此,中院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決定。

保安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事實前提的錯誤是行政行為非有效的其中一項原因,屬於一種構成實質性違法情況的違反法律的瑕疵,因為違反法律的是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該瑕疵指的是,行為人在作出最終行政決定時所基於的前提與實際發生的具體情況不一致,因為在行政決定中考慮了未經證實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這樣,若被上訴行為所基於的事實前提不成立,則該行為因事實前提的錯誤而存有違法瑕疵。終院指出,中院認為存在上述錯誤,原因在於根據最終被認定的事實事宜,甲和乙之間的婚姻關係和共同生活是真實存在,由於被上訴的行政決定認為這一關係並不存在,故此中院得出了該決定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結論。

而上訴人則在本上訴中提出其由始至終並未認定甲與乙的婚姻關係非為真實或不存在,在被訴的批示中,從未以之作為不批准司法上訴人居留許可申請之決定的依據。對此,合議庭的觀點是,從該批示的內容中得出的真實情況與上訴人的陳述正相反,因為,該批示曾指出“根據警方隨後的調查亦證實兩人在澳門並沒有共同生活”,且卷宗“對於兩人曾經在一起生活存在極大疑問”。

因此,終院認為中院所說的錯誤是真實存在的,故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無可非議。

綜上所述,終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93/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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