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有公司以延遲交貨為由,拒收延遲 3天到貨的消毒產品,亦沒有支付尾數,被初級法院裁定須支付供應商尾數和倉儲費,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 這間公司 2020年 2月 9日訂購 15,072支產地為馬來西亞的消毒產品,涉及 80.4萬元,買賣雙方共識 1個月內分 4次交付,最後交貨期為 3月 9日。供應商最後一次交付餘下 7,056支消毒產品時,因馬來西亞航班管制等影響延至 3月 12日下午才送達上訴公司。 中級法院稱,有關遲延並非供應商有意造成,上訴公司已被供應商告知消毒產品的裝卸過程,但未有明確廢止供貨協議,因此在貨品到達時,必須收貨。另外,上訴公司拒絕收貨的理由是難以將貨品出售,合議庭認為上訴公司是混淆了履行提供產品合同與產品銷售的潛在風險,公司拒收貨物行為屬不合理,須承擔合同責任,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黃翠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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