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政府明年十二月連休六天
  • 明起持葡星護照者可自助通關
  • 南灣終院大樓地庫完工
  • 一九五轉二六○職程報考
  • 海關搗北區水貨店帶查兩人
  • 重建在即
  • 祐漢七樓群業主冀晰重建費用
  • “撤辣”今立會一般性表決
  • 教局籲青少年遵紀守法
  • 車行男職員借戶收贓就逮
  • 四小學生涉欺凌長者法辦
  • 社工籲家校社會共防青少犯罪
  • 科大展畢業生逾五百藝術作品
  • 高校知識賽探討歐盟事務
  • 藥局籲勿用一摻西藥產品
  • 澳基會交流資助下月次輪申請
  • 今多雲驟雨
  • 新聞特搜
  • 市署關注匈牙利H5N1疫情
  • 一女子染退伍軍人症

建築工地應設多少名安管人員?

2023-06-11 06:35


    建築工地應設多少名安管人員?

    為配合建築業發展及保障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特區政府制訂第二/二○二三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律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生效,當中訂定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該法律規定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必須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方可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職務。

    同一工地內每日的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僱用最少一名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督導員;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同時僱用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此外,承造商須按工作人員總數的遞增而僱用至少相應數目且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