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名前民署稽查員涉嫌濫用職權等 23項罪名,合共判處 8年實際徒刑。 被告 1988年入職前民署之後,一直在道路處坑道工程監管組擔任稽查,他涉嫌濫用職權,在自己負責稽查的區域內,遊說多間承接工程的公司,將工程以較高價錢分判予他介紹的公司,再私下找工程造價更低的公司下判,藉此賺取當中差價,又將下判公司應得的部分款項據為己有。另外,被告每年均會聯繫工程公司東主,出售比市價高出至少 1倍的炮仗,工程公司為免對方的稽查身份及在工程上被故意刁難,均會同意購買。 被告在一審中被判 23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囚 8年。被告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在裁定罪行數目上出錯,要求將 4項涉及工程的濫用職權罪合併為 1項濫用職權罪。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涉案每項工程均是獨立,裁定 4次濫用職權無錯誤可言。被告又認為 4項涉及工程的濫用職權罪,以及另外 9項涉及購買炮仗的濫用職權罪應改判為連續犯,同樣被駁回。 (李芬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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