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予以印發,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各有關地區要按照試點辦法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司法部要加強組織指導,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2020年10月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的決定》,繼續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延長試點期限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
有關執業試點辦法包括: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六部分,詳情可登入:
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309/28/507818/articl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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