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於9月28日印發經修訂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試點辦法主要的修訂內容為延長試點期限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並將報名條件中要求具有累積五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歷修改為具有累積三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歷。
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秘書長潘愛儀十分感謝國家惠港惠澳律師政策,對試點辦法的延長及修訂表示歡迎,並認為此舉對促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及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對港澳律師青年律師來說,有能力有意願進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可發揮長期參與葡語系國家法律服務優勢,更早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進一步推動澳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融合及發展,加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進一步鞏固愛國愛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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