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議員李靜儀關注擾亂選舉公平性的情況,提到選舉期間的抹黑或惡意攻擊行為,選舉時間短,但透過司法渠道起訴的時間長,如何保障被抹黑的人士有公平機制處理?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稱,誹謗、侮辱等都是構成刑事違法行為,不論是調查或起訴的門檻都高,不能簡單的“你話有就有”,要由警方調查,並要有證據後才能交檢察院,走完司法程序後才能決定是否可起訴,最後又要經法院判斷,“司法程序行完選舉都選完”,實難以即時快速決定是否違法。
張永春又提到,雖然在修法諮詢期間有聽到相關意見,但是次修法未有引入有關規定,因為有選舉的地方,基本就存在相關行為,選團唯有及時澄清,行使自身法律權利。但若選團與選團之間存在抹黑及攻擊行為,選管會必定即時介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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