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稱,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以及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他相信法案將有助政府完善對保險中介行業的監管,更好地保障公眾利益。
李偉農稱,最近一次修訂現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是在2003年,距今已逾20年,隨着現今社會的急速發展,許多監管要求及規範已不合時宜,故有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全面檢討及完善,以回應社會訴求,提升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力度,使公眾對保險中介行業更有信心,促進保險業持續發展。
《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擬引入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入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通過金管局的適當資格審查及符合最低學歷要求,並按申請人的業務性質按風險為本準則作出審批。對保險中介人進行持續監管,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准照有效期從現時的一年調整至兩年,以減省行政程序,並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制度,以及將保險代理人的主事人的數目限制,改為以金管局的通告訂定,以便因應行業發展適時調整數目。
二、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增加保險中介人的義務,將保險中介人的義務分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均適用的“一般義務”和各類保險中介人各自適用的“特別義務”。明確及強化保險人的義務,尤其是保險人有義務對所委任或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審視其是否符合相關從業要件,以及監控和管理其行為。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在保險中介業務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並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處罰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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