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就診」制度由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訂定。該法令第二十二條有如下規定:「一、如因衛生司屬下部門或單位以及本地區私人醫療單位缺乏技術資源或人力資源而無法提供必需的護理服務,則可與本地區以外提供有關服務的機構、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簽訂協議,以便使本法規第三條所指的受益人可取得有關的衛生護理服務。二、提供上款所指的護理服務,是根據主診醫生向送外診治委員會提交的醫生檢查證明或建議書為之。」
目前仁伯爵醫院設有「送外診治委員會」,「每週由三名來自不同科室的醫生負責審批往外就診申請。委員會的主要職務是協助仁伯爵醫院轉送需要送外診治的病人,補充醫院醫療資源不足。」
我們目前能夠看到的第24/86/M號法令對「送外就診」的條件、審批依據,送外就診的地區、費用有無上限等都未有詳細規定。這使得「送外就診」制度嚴重缺乏透明和容易產生爭拗。市民無從知曉政府在審批時,如何把握哪些情況是可以送外就診,哪些是不可以,小加珈未獲批准,大家找不到明確的條文規定。
鑒於以上,議員陳美儀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口頭質詢:
一、能否公開現行「送外就診」的詳細規定?特別是「送外就診」的批准和不批准依據?送外就診的地區、費用是否有上限等各項有否詳細規定?
二、回歸後有多少市民獲批准「送外就診」?是否有外送美國就診的其他個案?回歸後政府每年在「送外就診」方面的開支有多少?
三、該制度由第24/86/M號法令規定,年代久遠,回歸以來行政當局內部是否有檢討過該制度?如果有,為何未見有制定詳細規定以完善制度?如果沒有,是否是行政失當?今年內能否完善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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