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政府一直提倡共建傷健共融社會。其實,殘疾人士要真正融入社會,當局除了須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生活外,更應支援他們真正地參與到社會生活中,包括令他們真正享有教育、就業、住屋等平等權利,尤其在就業方面,不少殘疾人士其實都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倘若能有效保障他們的就業權利,不僅能減輕社會負擔及他們本身的生活壓力,亦有助於他們參與社會事務,當局應給予切實保障。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對於殘疾人士所反映的殘疾金申領要件「須在取得受益人的資格後才出現的殘疾」,將不少屬於先天性的殘疾排除在外,當局如何看待?是否有檢討之處?另關於殘疾人士特別是智障者希望提早申領養老金問題,其實,針對存在同樣情況的公積金,當局早前就表示,年滿四十歲的重度或極重度智障人士或年滿五十歲的輕中度智障人士,政府均會審批。對此,當局亦是否可效仿公積金做法,對殘疾人士領取養老金的年限給予適當放寬?
二、當局有無了解本澳殘疾人士的就業情況,具體如何?現時有何實質性的支援舉措?據了解,不少國家和地區設有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內地的廣州早於二零零零年已開始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例,規定企業要按比例聘用不少於百分之一點五的殘疾員工;台灣有關殘疾人士定額僱用的條例也規定公營機構每聘用五十人,便要僱用1名殘疾人士,而私營企業的僱用比例是一百比一。對此,當局是否可以參考有關經驗,考慮強制規定公共部門及特定企業如大型博企提供一定比例工作崗位給予本澳殘疾人士?
三、當局表示,去年已開展殘疾人士服務需求分析及佈局規劃研究,藉以進行統計及分析,為本澳制訂未來康復服務的發展規劃架構。相關的研究工作進展如何?有何具體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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