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殘疾人權利公約》適用於中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因此,特區政府心須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踐《公約》內容,保障殘疾人士的權利。
雖然近年特區政府努力在全澳各區裝置無障礙設施,但有團體指有些設施並不便利殘疾人士使用,例如使用輪椅人士需經過樓梯才到達公廁,巴士站、行人道的引路徑設置過高,或石級過高等,對視障人士容易構成危險。某些道路的導盲磚因日久失修而損毀不堪,交通燈發聲設施仍沿用舊式系統,導盲線沒有統一標準,設施的設計欠缺人性化,實用性不高等,令使用者無所適從。
為此,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本澳各部門在管理無障礙設施上缺乏統籌,未能滿足殘障人士的需要,亦欠缺整體改善設施的規劃。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裝置殘疾人士公廁、視障人士引路徑和其他無障礙設施,需經過哪些程序?有否相關部門的職效評核機制?為避免不同政府部門的工作互不配合,對殘疾人士造成不便,會否檢討有關程序?
(二)本人建議當局參考鄰埠,設立改善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委員會,並設立無障礙統籌專員,統籌相關事宜。在無障礙設施工作上政府將如何完善統籌監督機制?
(三)因應現時本澳無障礙設施不足,且標準不一,本人建議政府修訂現行相關法例,加插國際通用的無障礙設計標準,以符合殘障人士的需要。當局會否制訂無障礙設施設計的統一標準,有否相關的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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