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目前與官員問責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前兩項主要規定主要官員的職責與義務,卻沒有規定若違反規定應如何問責;中間三項規定相對詳細,然而問責的最高級別只到局長;後兩項適用於公務人員,其中《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第五條明文規定執行主管職務的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不影響其原職程的晉階及晉升。由此可見,官員問責缺乏直接問責的機制,間接受到法律的層層保護。這些法律規定與居民的訴求、政府的承諾存在一定差距。
為此,議員施家倫依法提出如下質詢:
一、目前本澳可用作主要官員問責依據的法律法規只提責任,不提違反責任後的問責方式,使得法律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形同虛設。在此種情況下,政府既然重複強調已逐步形成「權責統一、獎罰分明、依法有序」的官員問責制度,請問:對於主要官員,在什麼情況下問責主體會啟動問責機制,追究未履行職責官員的責任?
二、施政報告指明要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是為了從制度上提升政府的施政效能。目前法規卻明文規定執行主管職務的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不影響其原職程的晉階及晉升,請問在該規定之下績效評審有何效用?政府認為其可提高官員工作績效及責任感的依據是什麼?第3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是政府近期在績效評審制度上的重大進展,請問其評審主體、評分依據、方式及監督、申訴程序等配套規定為何?打算如何落實該項制度?
三、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明文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各項義務的內涵,可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其中,「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最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主要的內容表現為三個方面:(一)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二)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三)維護政府的形象。若未能履行「忠誠有禮」義務,領導及主管人員將須按嚴重程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對於電信管理局在「公天問題」上的長期不作為及其引起全澳市民不滿的結果,當局認為其是否符合忠誠有禮的規定?是否有效處理了與市民的關係,維護政府的形象?如果不是,請問當局電信管理局是否會有領導人負起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中的哪一項或多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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