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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罪行公罪/半公罪?

2013-11-17 20:13
王甫

117日,立法會就高天賜議員提出的《訂定適用於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及協助其受害人以及家庭暴力刑事化的法律制度》(簡稱家暴法)作出一般性表決,結果以七票贊成、十票棄權、三票缺席、十二票反對的情況下被否決。消息甫出立刻成為市民大眾熱議的話題,社交網站上更是你一言我一語,討論之聲不絕於耳。

法案中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圍繞著有關傷害其身體或健康、剝奪其自由、對其性侵犯、施以精神虐待施以其他身體虐待等的犯罪,而主體方面則集中於家人這一層面,家人在法案中被定義為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配偶或前配偶,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系血親;現時或曾存在事實婚關係之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現時或曾在情侶的親密狀況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擁有共同子女的人以及基於年齡、殘疾、疾病、懷孕或因經濟上依賴而與施虐人同住的能力低弱的人。

其實近年家庭暴力越發猖獗,不少關心此一議題的社會機構均力促政府將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高天賜、梁榮仔提出此一議案,正好回應此一訴求,並且成為少數由議員提立法議案的例子,精神可嘉。但筆者縱觀草案條文,似乎一如某報標題所言,雖有立法需要,但條文過於粗疏,似乎未夠深思熟慮,而且欠缺法律人士從後支援。

首先說說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的問題,正如前述,家庭暴力犯罪簡單來說主要圍繞著傷人案、性犯罪、虐待、剝奪自由等等的犯罪,而關於這些犯罪早在澳門的《刑法典》以及相關的單行刑法已有規定,只是沒有說明主體必須為家人才符合要件罷了。在此之前,難道一個爸爸強姦幼女不須受法律制裁嗎?兒女虐待老人家就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嗎?這些罪名都規定在《刑法典》裡,只是沒有明確規定若犯罪主體為受害人的家人時該如何判刑罷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沒有刑事化。

另一方面,法案規定,若其他法律未對該等行為施以更重的刑罰,對犯下該等罪名的人士均處以一至五年的徒刑。縱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實有很多罪的刑罰都比一至五年徒刑為重,例如一系列的性犯罪、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其最高的刑期均超越法案.中所規定的五年;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刑罰是處一至五年徒刑,與法案規定的一模一樣,試問即使對這些罪換了犯罪的主體,又有何另外立法的必要?法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也加入了「精神虐待」的概念,在同條第四款中,指這是「例如以經濟、文字、言辭或其他方式為被害人帶來的威脅或恐嚇」,其實脅迫和恐嚇等的罪名如前所述早在澳門《刑法典》中已有規定,雖然刑罰未及法案中的一至五年徒刑,但亦未至於未有規定。而且「精神虐待」這概念明顯比恐嚇與脅迫的範圍更為寬廣,雖然諮詢文件中有大約指出何為精神虐待,但實際上精神虐待一詞在法律上定義較為困難,例如父母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不給子女零用錢,是否屬於法案中的「以經濟為被害人帶來威脅」?老人家長期病患臥床,不孝子女整天都跟老人家說︰「希望你快點死,好讓我們能瓜分你的遺產!」又是否屬於「以文字、言辭為被害人帶來威脅」?

此外也帶出澳門立法上的一個問題,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單行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罪名比《刑法典》中所規定的罪名還要多,而且特別刑法所規定的沙及刑法總則的內容也很多時超出了《刑法典》總則的規定。這個做法其實有好有壞,好的是令法律可以與時並進,立法者能因應社會情況作出最適合當時的立法,壞的是令澳門的刑法很多時混亂不清,罪名花多眼亂,特別規定範圍有時還超出總則的規定。其實筆者認為如果要針對已有規定的罪名,但希望調整不同的主體,對家人之間發生該等犯罪加以嚴重的懲罰,其實應該採用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對有關犯罪加重情節方面的規定加以修改,又或在刑法典中插入相應條文,如《打擊人口販賣犯罪》法律,就屬這種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這樣一方面能以單行刑事法律的方式有效對社會上日新月異的狀況作出回應,另一方面又不用讓澳門的單行刑事法律多如天上繁星,過於臃腫。雖然內地的司法狀況大家不用說也大概明白,但好的東西又不妨學習一下,內地的《刑法》條文比澳門的《刑法典》要多,可以說是比較大量的涵蓋了社會上方方面面形形式式的各種犯罪,然而社會每天都在變動,縱使很大程度覆蓋大部份犯罪的內地《刑法》長遠而言也有修改的必要,內地就對《刑法》作出過八次的修訂,修改的方式就屬於修改型的單行刑法,如果內地像澳門一樣動輒就立一個新的單行刑法,恐怕要找到自己是犯哪一個罪都會顯得相當困難。

《家暴法》另一個焦點在於︰究竟家庭暴力犯罪是否應該納入公罪?社會上有不少聲音都認為為了有效打擊家暴犯罪,應該將家暴罪行納入公罪範圍,對施暴者更有阻嚇性。但其實將一種犯罪納入公罪與否,考慮的並不只是阻嚇性,更重要的是考慮到受害者的感受,以及受害者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就以現行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為例,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作出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刑罰將有所加重,但仍屬於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所規的「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為所謂的「半公罪」。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定為公罪不是對他們阻嚇性更大嗎?或許是的,之不過若然公權力對於所有上述的事件都直接介入,很有可能造成家庭之間不和睦,家庭關係緊張等。所以法律才賦予被害人告訴的權利,若然他確實提出應予追究,公權力才啟動對案件的介入,若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則應留待他們自行解決。

再看看《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有關告訴的規定,當中規定除非該等犯罪令被害人自殺或死亡,否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所指之罪,亦即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性欺詐、未經同意之人工生育、暴露行為、對兒童之性侵犯、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之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及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都屬於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是所謂的「半公罪」。這樣的規定,不是縱容犯案者逍遙法外,而是更為關注受害者的心靈創傷。緝拿犯案者將其繩之以法伸張正義固然是好,但以前曾出現過不少情況,受害女子經過數年時間,心情已慢慢放開,開始重新生活。但這時案件偵查結束了,是時候進入庭審階段,即是說受害者要在庭上重新將慘痛經歷回憶一次,也有可能會在庭上遇見施暴者,這種經歷所造成的心靈創傷,是正義伸張之後都也不能彌補的。故此法律將這些犯罪定為「半公罪」,目的就是讓受害者有一個選擇權,雖然此舉有可能讓罪犯逍遙法外,但在這個層面,照顧受害者的心靈,有時比伸張正義來得更為重要。

再多舉一個例子,《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a項規定,如果由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被害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與被害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作出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條及第二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情況,即所觸犯的是盜竊罪、加重盜竊罪、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及竊用車輛,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所謂的「私罪」。「私罪」者,即不單刑事程序進行與否需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定,整個程序還需要當事人自行推動,包括聘請律師代辦。立法者在這裡考慮到家人間若為錢財爭執,將會引來非常不和諧的局面,故定這些罪為「私罪」,即是說當事人需要有非常大的決心,誓要將違法者繩之以法,不惜自行推動刑事程序時,案件才會受理。這並不是警察懶惰,而是希望讓他們在把家事搬上公堂前能再有機會好好思考,免傷和氣。

兩位議員就社會所關心的議題,在缺乏強大法律團隊支援的情況下,提出《家暴法》的議案,這屬於近年少數由議員提出的立法議案,精神可嘉。不過法案當中亦有不少技術上的問題,文本仍略嫌粗疏。而且筆者始終認為,即使現在另立一個家庭暴力犯罪法,其實亦未能解決問題,令家庭暴力問題案件數字迅速下降。在現行法律對此早有相關規定,問題並不在於這些行為是否已「刑事化」,而是在於受害人有沒有勇氣去踏出第一步,向暴力說不,並向社會尋求協助。而關於公罪化的問題,法律作為社會最後的一道防線,並不是說納入公罪就能提高阻嚇性、預防犯罪。其實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在施暴時很多時從來沒有想過法律、制裁等概念。即使事件鬧大,上了警察局,受害者會因為害怕而不敢主動追究,很多人認為此時公罪化就能派上用場。但其實如果公權力介入的話,警方很多時不清楚人家的家庭關係狀況,隨便介入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其他更壞的影響。所以僅僅將家暴列為公罪,其實未必有效能阻嚇相關犯罪,但卻令整個法案有違澳門整個法律體系的邏輯與常理。處理這個議題,最重要的是我們社會中的社區支援,有沒有足夠的社會機構支援受暴力的人士?是否能真正深入發生問題的家庭,好好處理事件?政府又有沒有加大執法的力度,並加強社會工作局在這方面的工作?而在立法層面而言,正如前文所述,要將家庭暴力犯罪者繩之以法,以現行的刑事法律已能做到,制定新的家庭暴力犯罪法,就只有一個宣傳的作用,對於是否能懲治這幫犯罪者,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家庭暴力罪行絕對要打擊,但是否要是公罪來處理此種犯罪,則仍有待大家思考。

 

 

 

 

 

格蘭披治大塞車

巧兒

澳門最大型的盛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迎來六十周年的大喜日子,是年比賽連跨兩周,在喜慶這個澳門第一國際盛事的同時,澳門人也迎來了一年一度交通特別繁忙緊張的「格蘭披治大塞車」。

隨著澳門車輛數目日益增多,路面壓力愈趨嚴重,在平日上下班時間的路面上已經充斥不少大大小小的車輛在路上,行車速度已是極度緩慢。幸好平日的交通安排仍尚算妥當得宜,雖然也有塞車,但時間總算在自己掌控的範圍當中。

但面臨賽車迫近,路面壓力也因而愈趨緊張。在賽事開始前一段時間,當局已逐步安排重鋪整條東望洋跑道的路面,東望洋跑道佔據澳門多條主要道路,在重鋪時當局會安排每次只鋪一條行車線,留一條行車線讓車輛通過。這樣的安排為繁忙的路面帶來了瓶頸效應,當一條雙線行車的馬路在修路處被封了一條行車線時,兩線交匯形成一線,自然需花費更多時間才能疏導車輛,此時由於疏導的效率不足,後面的車蜂擁而至,最後一條行車線便足以令到綿延的道路網均受到嚴重影響。但要知道修路工程是多個路段分批同期進行的,可想而知對路面影響的嚴重性。

大賽車的路面工程,除了重鋪整條賽道以外,在整條賽道加建圍欄也是一個對路面影響很大的工程。加設圍欄的過程對路面的影響較輕,影響較大的要算是在賽道中的每個路口,由於在每個道口都加裝了活門圍欄以致令各路口都變窄,這樣一來當局要在每個進出路口前要放置雪糕筒來收窄道路以便車輛能於路口不用讓先就能駛出來,另一方面路口變窄令每輛車出街口時所需要用的時間比平常增多,每輛車比平時多用至少五到十秒時間來出街口,車龍就是這樣形成的。

到練習賽正式開始,賽道於早上五六時左右便已完全封閉,多條主要幹道頓時不能行駛,車流大量地轉到其他道路,無論是巴士、的士、私家車或是電單車,統統都逃不出塞車的厄運,車龍由北區開始沿著俾利喇街、馬交石、美副將大馬路一直延伸至士多紐拜斯大馬路、水坑尾。數以萬計車輛在這幾條道路上擠個水洩不通,而一些路口、拗位等更是嚴重塞車,五至十分鐘便能出一個街口是多麼幸運的一件事。當局雖然增派大量人手於各大路口指揮交通,又大刀闊斧進行改路措施,加上巴士改道配合,盡最大的努力來紓緩賽車帶來的路面壓力,但似乎仍然不得要領,塞車依然,混亂依然。

曾經有人提出一年一度的格蘭披治大賽車已由一項令澳門人自豪的盛事演變成一個一年一度極為擾民的活動,為澳門日益嚴峻的交通壓力百上加斤,與其要全澳門人付出時間、成本來勞民傷財,倒不如早早停辦算了。筆者極不認同這一觀點,雖然博彩業於六十年代開放,但當時澳門的水平跟今天還有一大段距離,在國際上也當然只是一個藉藉無名的小城,除了作為葡國的殖民地及香港的鄰居以外,基本上國際社會對澳門並無其他的認知。但自大賽車連年舉辦以後,吸引不少車手、車迷、遊客紛紛把目光投向了澳門,賽車、博彩業、文化古跡等一系列旅遊元素為澳門帶來不少旅客,為澳門以旅遊博彩業為發展龍頭的方向打下了穩固的基礎,造就了澳門今天在國際地位上的輝煌成績。毫無疑問,格蘭披治大賽車對澳門能走上今時今日的發達輝煌的發展,實在功不可沒。如果只因一年數天的交通壓力便說要停辦這一對本地有著重要意義,國際車壇上亦舉重輕重的賽事,肯定是百害而無一利。將本地旅遊一大亮點除去,最終吃虧的也只會是我們澳門人自己。

大部份人也是支持格蘭披治大賽車的,怨言所針對的並不是賽車,而是賽車所帶來的交通壓力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很多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甚至街坊鄰里也有提過,道理也是簡單至極,就是將賽車前夕的星期四五,亦即是練習賽和排位賽的兩天,列為公眾假期。一旦將這兩天宣布為公眾假期,市民不用上班上學,出行需要也大大降低,道路也自然較暢通,市民也就不需要面對交通惡耗。另一方面,大賽車作為澳門多年來的品牌活動,但很多年輕一代除了知道這是賽車以外,對整個賽事、跑道、賽車文化等都沒有太多的認識,雖然澳門建有賽車博物館,但對象主要是遊客,本地人未必能因著博物館的緣故深入地了解這個盛事。當局可趁著這兩天的假期,舉辦如「格蘭披治大賽車文化節」等的系列活動,全城以嘉年華般的心情熱烈地迎接著這個盛事的來臨,同時也從多方面向市民介紹澳門舉世聞名的大賽車賽事,何樂而不為?

賽車必然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可能會影響到居民一時間的生活,但不要忘記澳門有今時今日的成績,大賽車絕對應記一功。既然賽車帶來的好處無可取替,壞處可透過一系列措施解決的話,何不積極定下對策解決問題?希望早日能更熱烈地觀看「格蘭披治大賽車」,告別「格蘭披治大塞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