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條所定的一般要件的社會房屋總輪候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且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均得申請住屋補助,但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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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惠該計劃的家團繼續獲發住屋補助,可豁免續期申請手續。現時並非受惠的社會房屋輪候家團,須於本月30日或之前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之申請表,而效力追溯至今年9月1日。倘申請家團曾於遞交申請表之日前3個月內向房屋局提交家團成員的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則可豁免提交該等文件。
此外,對於已遞交新一期(2013)社會房屋申請表的申請人,由於申請仍處於補交文件及審查階段,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規定,申請住屋臨時補助的家團必須為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故新一期社會房屋申請家團,現階段並未具備住屋臨時補助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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