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由社保基金發放,是特區政府給予長者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年滿六十歲的長者依法可按比例提早領取養老金,法律並未對提早領取養老金者有附帶的其他規定。目前在養老金領取人士中逾半屬提前領取,相信這些長者從未想過因此可能導致無法申請社屋或被取消輪候資格。有一對夫婦,二零一零年向房屋局申請租住社屋,今年輪到有房分配並需重新審查收入情況,其中包括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款項,結果該夫婦因在輪候期間提早領取養老金,現又未夠六十五歲,所得的養老金需計入家團收入,超過收入上限被除名。類似的個案不知有多少,但是,養老金是否作為家團收入,同一個部門同一項政策卻出現不同的規定,另外,作為排他性的條款,應該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以充分警示申請者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養老金是否計入家團收入作為申請社屋、經屋的申請依據,房屋局的規定,不僅對社屋、經屋區別對待,就連社屋申請同一項政策,還以年齡區分。當局如此規定的理據為何?又是否公平?
二、法律規定,年滿六十歲符合條件的長者可提前獲發養老金,除了每月按比例不能足額領取外,並無其他的附加條件。房屋局以年齡劃分作為是否計入家團收入的依據,有無違反法律精神?房屋局有無與社保基金溝通,對類似的排他性條款,有足夠的提示告知申請者可能引發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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