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將電信管理局原局長陶永強調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劉司長只話是正常的人事調動,並未解釋調動原因是否與過往電信部門積累的各種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有關。對於常有官員被調任「顧問」,當局一直以來都不會公佈調任依據,社會對顧問的功能、是否為失職官員找一個安置之所,是否會顧而不問,有各種疑問。同時也顯示出澳門現時官員問責制度欠透明,行政和政治責任歸屬不清晰。
為此,議員陳明金與宋碧琪提出質詢如下:
一、如何落實問責,到底誰是庸官,不是哪個人說了算,關鍵是要有完善的評核和問責制度。在澳門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針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領導及主管人員、主要官員各有各的行為通則與評核制度,共同點是,社會無從知道評審準則、程序及評審結果;不同點是,制度的嚴格程度由下至上逐步放鬆,配套法例的完善程度也不同。由《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來看,該法2009年就開始實施並規定,領導人員每年須接受工作表現評審,司長就其工作表現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但是,有關「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今年八月才訂定。這幾年來,各司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工作評審是如何進行的?結合通則的規定以及式樣的各項評審標準,評核都分為四個等級,最後等級為「有待改善」,但是,制度未規定得到幾個「有待改善」可稱之為「庸官」,將會如何處理,這樣,是否又為制度留下漏洞,導致難以落實問責?
二、一個公平的社會,應該是「有獎有罰」,做得好的官員要升職,做不好的官員要調動、降職甚至罷免。面對問責,除了主要官員要承擔主要責任,與事情相關的人士,也要負上一定的連帶責任,權責要分明。目前,原電信局長雖已被調任,但是,對於電訊領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積弊頗深,引發的多次斷網、睇電視問題等公共事件的責任會否繼續深究?在現有的問責機制下,局長調任顧問是否為問責的一種方式?若是,何種情況下會有此安排?
三、澳門主要官員行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兩者主要對主要官員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卻無訂定違規的責任。當局如何完善主要官員的評核及問責機制?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