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案情透露,自二零一二年底,本澳一間位於路城區某大型酒店商場內的外資餐廳總廚聯同一名廚師在採購餐廳食材過程中,多次收受三間供應商的賄款,作為獲得接納供貨的回報,接收質量差以及不符合餐廳要求的食材,涉及供貨額超過澳門幣二十萬元,三間負責提供鮮肉、凍肉及蔬菜的供應商,先後多次向該總廚提供了額外利益。雖然曾有其他廚師就食材質量反映不滿,但最終因總廚介入而無需退貨。至於不符合餐廳要求的食材,部份改予職員食用或被丟棄,導致餐廳蒙受損失。
該餐廳總廚涉嫌收受供應商不當利益,違反其職務上的義務,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的受賄罪。另外,餐廳的其中一名廚師曾協助總廚接收供應商的金錢利益,為案中從犯。至於三間食材供應商,包括公司負責人及職員共三男一女則涉嫌行賄,廉署在調查期間有人承認控罪。有關行為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案件已於昨日移送檢察院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最高可處兩年徒刑,而受賄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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