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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1.0pt">違反投資居留法規定 取走銀行定期存款 臨時居留被拒續期</span>

2013-12-20 20:13
【本報訊】上訴人於2008415日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首次申請臨時居留許可,因具備了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3條規定的所有要件(購買不低於100萬元之不動產、在本澳銀行有50萬元定期存款及具備高等教育學歷),於2009422日獲批於澳門臨時居留。然而,上訴人於2008526日從[銀行]提取了所有定期存款,直至2009522日才重新存款,在該期間內上訴人並未在澳門持有高於該金額的存款,亦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將該事實通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2012420日,上訴人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居留許可續期。根據上述事實,並考慮到上訴人的情況不符合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現行法律規定,澳門貿促局作出了不批准續期申請的意見書。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2914日作出的批示駁回了由上訴人及其家團所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上訴人對該司長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2013718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被質疑的行政行為。

上訴人不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認為,在臨時居留期間沒有在銀行持有存款並非(應當保持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亦沒有違反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2款的規定。為了能夠獲得居留許可的續期,利害關係人只須在提出續期申請之時保持批准該居留許可所依據的重要法律狀況即可。因此,被上訴的裁判錯誤適用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3條及第18條的規定,故應由法院宣告被撤銷。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規定,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利害關係人應該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貿易投資促進局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又無合理解釋的,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是指批准臨時居留許可所依據的法律狀況,作為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在澳門銀行擁有金額不低於法定金額的定期存款毫無疑問屬於“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的組成部分。同一法規第19條規定居留許可續期的程序及必要條件,同樣也要求利害關係人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上訴人提取銀行存款並約在一年後才重新存入款項的具體情況,顯然不能認定上訴人保持了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最後,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74/2013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女醫生秘撈被停職

上訴得直撤銷處分

【本報訊】政府醫院一名皮膚科女醫生在美容院「秘撈」,被衛生當局紀律處分停職半年。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判撤銷有關的紀律處分。但終院在判詞中補充,行政當局有權在評價法院的撤銷性判決後,維持或減輕原處罰,甚至不處罰。

案情指,仁伯爵綜合醫院皮膚科女醫生涉嫌未經批准在美容院兼職,被當局紀律處分停職一百八十天。案中負責紀律程序的預審員認為,由於事件被廣泛報道,損害衛生局公正形象,構成加重情節。該名女醫生在司法上訴中認為事件被傳媒公開,不能認為是她的責任。終審法院裁定女醫生上訴理由成立,由於有關的紀律處分存在違法瑕疵,需要撤銷。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補充,法院在審理公職紀律法的適用時沒有完全審判權,只具備撤銷權,行政當局有權在評價法院的撤銷性判決後,維持或減輕原處罰,甚至不處罰。

  

 

的士團體提加價

建議落錶增兩元

【本報訊】再有的士團體提出加價,建議落錶加兩元至十七元,每次跳表增至兩元,平均加幅一成多。的士聯誼會常務副主席戴錦良認為方案較“溫和”。他又承認的士服務強差人意,業界和政府都要努力,但與加價是兩回事,的士也要面對經營成本問題,希望市民諒解。

的士聯誼會等六個團體計劃元旦後向政府提交加價方案,建議落旗起錶首一千六百公尺由現時的十五元加至十七元,每跳增加距離,但收費由一點五元增至兩元,平均加幅一成多。的士聯誼會常務副主席戴錦良認為,方案較早前其他團體提出的“溫和”。他又承認的士服務確實強差人意,但與加價是兩回事,的士服務有規章規管,這方面除了業界本身要著力之外,政府亦要加大力度。他又以有巴士公司破產為例,指出的士亦要面對經營成本問題,希望市民諒解。

對於政府計劃於明年再增發兩百個的士牌,戴錦良表示,當局去年發出的兩百部的士牌,至今仍未有足夠司機,當局解決的士不足同時應想辦法解決人手問題。另外,全澳八成多的士在車頂上插上國旗和澳門特區區旗,慶祝特區成立十四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