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千人犯缺失可免責欠理據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日前對《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作出回覆,當中認為「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的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廉署在公開的報告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認為消防局局長行使著指揮權力,帶領全局近千名同僚,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的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並認為紀律懲戒的行使非必須取決於紀律程序。
保安司未查便判廉署表遺憾
但廉署對此並不認同,廉署指出澳門的立法者在紀律起訴的事宜上,趨向依法的原則,不容許行政當局是否適當而作出或不作出紀律行為,否則投訴權和舉報義務便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認為當收到舉報或投訴後,應立即提起紀律程序,除非欠缺客觀的條件,或明顯屬於不能提起紀律程序的事宜。廉署解釋,提起紀律程序是一個羈束行為,至於程序最後是否有人需承擔責任,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只要現實生活中出現提起紀律程序的前提,有權限實體必須提起,並要求保安司如認為不能提起紀律程序而歸檔,必須指出客觀的理由。對於保安司司長在未經提起程序及深入調查後就認定屬於裁量權之事宜,同時拒絕提起程序,廉署對此表示遺憾。
消防局問題未改近月多宗投訴
廉署認為保安司司長的《回覆》實為欠缺理據,並在未經一定程序已經對事實作出過早的判斷。廉署指出只有透過利害關係人參與有關程序方能使行政機關全面掌握有關資訊,並因應各種情況及理由採取相關的措施,尤其是涉及對某個人的表現作出評價、或作出一些非正面的結論時,更應讓被評核人有辯護及解說的機會。
廉署表示,近月又接獲數宗與消防局管理及運作有關的投訴,相信消防局存在的多種問題未獲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將繼續阻礙消防局的有效運作,不利於消防局依法有序履行法定職責。廉署希望主管實體認真及切實解決消防局現存各種問題。
消防局前副局長李盤志去年底入稟行政法院,指他擔任消防局副局長期間及被終止委任後,受到消防局局長馬耀榮連串打壓,例如對他施加大量工作,作出侮辱他自尊的行為,借故將他投閒置散,導致他長期失眠、食欲不振等。但李盤志最後被裁定敗訴。李盤志與消防局長對薄公堂後,今年七月份獲行政長官批示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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