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消費者對高端商品的需求,部分走私客利用船隻、大型貨車,經水路或陸路運載大批量的時尚電子器材或名牌手袋到內地。惟按本澳罰則,一般只對走私者罰款了事,例如:若走私未經檢疫肉品最高罰款十萬元;攜帶超額香煙過關,除貨品被充公外,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千至十萬元。而早前查獲的走私沉香木和暑假期間檢獲的近三百條、約重十六點三公斤的高質素象牙案件,雖市值不菲,不過以涉嫌違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對外貿易法》,前者若判罪成,貨品必然充公,但卻只需罰款五百至五千元不等,相比之下實在寬鬆得不合情理,罰則根本就毫無阻嚇作用。
為此,議員陳美儀書面質詢當局:
一、近期,大型走私犯罪行為持續發生,且走私貨物越趨名貴,惟根據本澳海關條例,僅充公貨物和罰款了事,尚未涉及刑事拘留或留案底處理。因應大型走私活動猖獗,當局何時加重刑罰或調升罰款金額,以配合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的實施及打擊行動,落實打擊走私決心?
二、未來當局有何措施加強本澳各出入境口岸的海關抽查能力,減少走私罪案數字?
三、針對大型走私活動,當局如何進一步強化緝私設備及海關人員能力,提高走私案件的查獲率,消除走私人士的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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