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司法年度會議上指出,「近年來,澳門出現了一種將政治問題司法化的傾向,即:有人希望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一些純屬政治性的問題;有人則動不動以向法院上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作為向政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手段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尤為重要。
為此,議員施家倫提出如下質詢:
一、近期多個個案顯示,政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對法律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與偏差,引致重大公共利益損失。當局有什麼機制確保相關部門在重大公共服務合同中可以正確引用法律?當個案涉及適用法律爭議出現不同解釋的時候,由誰來最終決定法律該如何理解、適用?
二、最近政府接二連三爆出「史上之最」的個案,包括廉署「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的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新巴士服務合同批給案,及檢察院稱「特區政府成立十多年來,從未遇過有部門如此不合作,認為事態嚴重,此例不可開」1的民署官員瀆職案等。政府部門對外聲稱會檢討糾正。案發至今,政府的檢討工作是否已經啟動?基於這些案件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當局何時會公開檢討結果,以便給公眾明確交代?
三、法律顧問為政府在作出與法律有關的決策時提供參考,但作為最終決策者的政府官員也應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識及職權範圍內的重要法律。請問政府部門有無針對主管及以上職級官員進行法律培訓與考核?有何機制確保在問題發生時找到負責任主體並向其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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