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審計署、廉署的報告,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是通過事後監察發現問題,由於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同城市運作、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問題一旦出現,行政當局就顯得好被動。有句俗語「預防勝於治療」,如果特區政府在作出行政行為,或簽訂行政合同之前,有一個預先監察機制,可能好多問題可以避免。
為此,議員陳明金與宋碧琪提出口頭質詢如下:
一、回歸前,澳門設有審計法院,包括預先監察、事後監察兩個分庭,前者的職能主要是,預先審查特定的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是否同現行法律相符,財政負擔是否同預算相符,合同條件是否在訂定時最為有利。回歸後,審計署承擔了審計法院的部分職責,但是,預先監察的職能,似乎無延續下來。現在有無機制,發揮上述預先審查的功能?如果無,是否應該重新確立這種制度?
二、根據財政局組織法,財政局應該就其職責(例如稅務)有關的合同草案發表意見;《司法組織綱要法》也規定,檢察長應該按照法律要求、或者行政長官的請求,參與政府合同的訂定。新巴士服務合同、超過四千萬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專營服務批給及續約合同等等,財政局是否都事先給了意見,檢察院有無參與制訂?政府現行的機制,財政局、檢察院只是發表意見或提供諮詢,同審計法院的審批權不同,與此同時,只能依照部門職責、行政長官的邀請行使職權,範圍比以前窄,可能欠缺整體的考量。現行的機制有甚麼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近年來,涉及行政違法、行政訴訟的個案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使得居民對政府依法施政的信心大打折扣。明年,政府即將展開博彩專營合約的檢討,二零二零至二零二二年六個賭牌陸續到期,面臨重新草擬合同、續約、重新公開競投等,這個關乎澳門未來十幾、二十年的發展,當局如何確保在專營合同訂定時,有關的合同條件,對澳門最有利,防止出現巴士服務合同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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