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存有若干瑕疵: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調查原則;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
中級法院認為:關於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方面,證據的評定並非單一性的,而是綜合分析所有的證據後而作出的。在本個案中,雖然局方工作人員沒有親眼目睹司法上訴人書寫了有關字句,但看見了其有書寫行為的動作,只是不知道在寫什麼及是否在有關文件上書寫;根據司法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有關字句“很可能”(70-85%)由司法上訴人所書寫;司法上訴人當日有帶備紙筆去查閱卷宗,而該筆的顏色與所加字句的相同。經綜合分析上述證據及資料,中院認為被訴行為認定有關違法事實不存有任何錯誤,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相反,符合證據評定法定原則及一般經驗法則。
關於調查原則方面:司法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忽略了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這一重要事實,沒有主動調查有關事實是否阻卻了有關行為的不法性或其罪過。中院認為,事實上,預審員已盡力去作出調查,但因司法上訴人的不配合(沒有事先同意其主診醫生提交評估報告)而不能獲得進一步資料。
關於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方面:司法上訴人認為沒有綜合考慮所有減輕情節,對這單一偶發事件作出停職6個月的處分是有失公平及違反適度原則的。法官們認為,在本個案中,司法上訴人故意偽造文件,意圖為自己得利,其不法性和嚴重性均十分之高。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及第2款o)項之規定,可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然而,行政當局經考慮同一通則第282條a)及h)項之減輕情節及引用第316條第2款之規定,最後決定對其科處停職6個月的處分。從上可見,被訴實體已是對司法上訴人科處比原來可科處較低的紀律處分,故不存在任何違反適度原則之情況。
綜上所述,裁判本司法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292/2012號案合議庭之裁決(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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