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渡船街一號事件「唔拆、可拆、叫停」的經過,可看出當局工作粗疏草率,因街道門牌混淆而發錯准照、拆錯樓的解釋,根本不能接受。
據資料顯示,經分類後,被文化局列入受保護文物清單的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共有五十二個,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共四十四個,受保護建築群共十一個,特別有價值的風景帶共二十一個。
除上述一百二十八個受保護的建築物、建築群和地點外,不等於本澳沒有其他具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如下環均益炮竹廠,仔益隆炮竹廠均具有保護價值。隨著下月一日《文遺法》的正式生效,一百二十八個受保護的建築物、建築群和地點將獲得進一步的保護,但當局亦有責任審視在文物清單以外的其他特色建築物,並按情況作出保護,減少對特色建築物的破壞。
為此,議員陳美儀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在渡船街一號事件中,工務局解釋因登記及地址資料有混淆,而發出拆卸工程准照,當中出現混淆的原因是什麼?是否涉及人為錯誤?如何避免再次出現「混淆」而導致澳門社會及公帑受損失的情況?
二、渡船街一號舊式建築物的特點是原建築物頂層的金字塔及二樓天花以上的結構,工務局曾表示會和文化局商討視情況修復,預計何時可以展開修復工程?相關費用將由哪一方負責?
三、對於在保護清單以外,而又具建築特色或保存價值的建築物,政府將如何處理?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