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花園發生樁柱爆裂至今超過一年,但仍然未有解決方案,且未有進入法院,立法議員吳國昌表示,事件的拖延令到問題嚴重化。他認為事件中涉及整幢樓宇,涉及的款項巨大,提起司法訴訟的按金可能很高,但法務局應該要安排小業主透過司法援助的方式跨越司法訴訟按金的門檻,令善豐事件可以先進入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由小業主自行籌款進行訴訟。吳國昌解釋,針對不幸事件,司法援助的原則不單純是看事主在經濟上能否付擔,而善豐事件完全是符合司法援助的精神,倘若小業主在此重大的案件中都得不到司法援助,就應由特首出面。吳國昌指特首曾“拍心口”表示對善豐事件協助到底,至於用何種方式對善豐小業主進行協助則要由特首自行決定。
吳國昌認為小業主訴訟對象應是發展商、承建商、善豐鄰側的蘇豪會地盤以及政府四方面,他解釋政府在事件中屬於監管失職,因為在監管善豐興建的過程中,樁柱出現質量問題仍可以獲工務局發出入伙紙。善豐花園雖然在九四年完工,當年仍屬澳葡政府管治,但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須要繼續承擔行政行為的責任。
根據工務局的資料,善豐花園興建前責任人是何泉記的老闆何榮標,但善豐花園建成後,在發出入伙紙前,何榮標以單一責任人的身份將善豐的責任權轉給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吳國昌對此認為屬於商業上的決定。他解釋在八十年代,是建築公司集團式經營的起步階段,不少建築公司下設承建公司及管理公司等,而賣樓通常是由母公司負責,此情況在當時很常見,並非只有何泉記出現這情況。
但是善豐花園出事後,何榮標將責任完全歸責於子公司榮福,令人感到何榮標企圖切割責任,雖然此種方式在商業上可以理解,但會令善豐小業主恐慌,認為何榮標推卸責任。吳國昌強調母公司可以將責任轉移給子公司,雙方屬於發展商聘用承建商起樓的關係,但這不代表何榮標可以“甩身”,直接責任仍在發展商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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