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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轆措施應予檢討

2014-03-09 00:00
清心

提起鎖轆相信各位駕駛者也不陌生,這是對付違例泊車或不繳納停車費用(入錶)的一種懲罰性措施。若然車輛的一個轆被鎖的話,車主或違法者需親身到交通部繳納罰款,並須向泊車公司繳納三百元的開鎖費,約莫半小時後車輛才告解鎖。

違反法律需要接受相關制裁無可厚非,問題是鎖轆這個措施雖然沿用多年,但成效偏低且有著負面的影響,有關當局是否需要檢討?

舉者舉兩個例子以說明之︰高士德大馬路某些路段的其中一條行車線,在深夜至清晨容許泊車,筆者就曾見過有些車輛在早上八九時,即過了可泊車的時間之後仍未駛離行車線,僅這一輛車泊在該行車線便令高士德大馬路的雙行線收窄為單行線,頓時造成擠塞。可笑的是,警方對付此車的方法並不是盡快聯絡車主令其駛走車輛又或出動吊車將該車吊離現場,竟然是鎖轆!試想想,該車就是因為阻礙交通才導致需接受懲罰,但懲罰的方式竟然是鎖轆,即將該等阻礙交通的情況強制加以延續,這樣即使車主及時到自己的車輛,也得跑一趟交通部,繳納罰款後還需等差不多半個小時車輛才告解封,這樣是不是費時失事又對解決問題沒幫助?

咪錶位鎖轆的情況也是如此,一般在交通警因車輛不繳納泊車費用而抄牌的一個小時後,便會實行鎖轆措施。將街道上的泊車位設置咪錶,原意是提高車輛的流動性,提高泊車的機會,但若然將車輛鎖掉,那麼就如上所言,即使車主來到,也要花時間跑一趟交通部和等差不多半小時讓公司來解鎖,費時失事不在話下,更甚者有些較少車流人流的路面,被鎖車輛隨時一條街也有十輛八輛,鎖轆不僅沒有解決車輛沒有繳納停車費用的問題,反而令該條街道所有車位失去流動性,一天警方不派人來吊走這批車輛的話,這條街的車位流動性等於零。

鎖轆這個方法實行多年,實有檢討需要,其實適當加高罰則已經可以較容易的解決問題,就像自多年前新交通法實施後,警方為配合新法加強執行抄牌等措施,至今數年澳門交通違規情況改善不少,電單車亂泊的亂象亦大大有所改善。但如仍以舊方法鎖轆的話,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某程度上產生了一些副作用。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非凡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出自《國語.周語上》,意思是堵住人們的嘴巴,要比堵住水流的後果更嚴重。

周朝建立以後,對人民也採取了殘酷的統治,因此人民對周朝越來越不滿,紛紛起來反抗。周朝的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採用十分嚴酷的刑罰。到了周厲王即位後,對人民的壓迫更重了,各種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

話說周厲王當時寵信一名叫榮夷公的大臣,他非常擅長搜刮財物,殘酷欺壓百姓。榮夷公利用他的特權,封山佔水,霸占了一切湖泊、河流,壟斷山林川澤的一切收益,禁止老百姓上山砍柴打獵、下河捕魚,斷絕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計;對外興師動眾,征伐鄰邦,不斷加重老百姓的負擔。他的倒行逆施、橫徵暴斂,造成了廣大人民的強烈不滿,朝野上下,殺機四伏,人人自危,民怨沸騰。

那時候,住在野外的農夫叫「野人」,住在都城裡的平民叫「國人」。都城鎬京的國人不滿厲王的暴虐措施,怨聲載道。大臣召穆公聽到國人的議論越來越多,社會動盪不安,就進宮告訴厲王說:「榮夷公的這種做法,讓百姓忍受不了啦,您如果不趁早收回給榮夷公的特權,百姓就要暴動了,出了亂子就不好收拾了。」

厲王撇撇嘴說:「這點小事情,我自有辦法對付。」於是,周厲王下命令,禁止國人批評朝政。還從衛國找來一個巫師,要他專門刺探批評朝政的人,說:「如果發現有人在背後誹謗我,你就立即報告,我會嚴懲這些刁民。」衛巫於是派了一批人到處察聽,這批人經常藉機敲詐勒索,誰要是不聽,他們誣告你謀反。厲王聽信了衛巫的報告,殺了不少國人。

在這樣的壓力下,國人真的不敢在公開場合裡議論國事了。就是人們在路上碰到熟人,也不敢交談招呼,只交換了一個眼色,就匆匆地走開。厲王發現批評朝政的人漸漸少了下來,十分滿意,這亦是成語「道路以目」的由來。

有一次,召穆公去見厲王,周厲王高興地對他說:「你看,現在老百姓都同意我的做法,沒有人反對了呢。」召穆公嘆了一口氣說:「您這是強行封老百姓的嘴,哪裡是老百姓真就沒有自己的想法了啊!這怎麼行呢?堵住人的嘴,不讓人說話,比堵住河流還要危險哪!治水必須疏通河道,讓水流到大海;治國家也是一樣,必須引導百姓說話。硬堵住河流,等到決口傷害的人一定會更多;硬堵住人的嘴,堵塞河流的後患更為嚴重,是要闖大禍的呀!」

厲王不以為然,暴政反而越來越厲害。過了三年,也就是公元前841年,國人忍無可忍,終於舉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暴動。起義的國人圍攻王宮,要殺厲王。厲王得知風聲,慌忙帶了一批人逃命,一直逃過黃河,到彘(今山西霍縣東北)地方才停下來。就是厲王不聽召穆公的規勸,才落得個被流放的命運啊。

十四年之後,周厲王在彘死去。大臣們立太子姬靜即位,就是周宣王。但是經過一場國人暴動,周朝統治者已經外強中乾,永遠地衰落下去了。

兩千年多後的今天,在我們的中華大地上,人民仍然無法享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有人因政見不同而遭牢獄之災、有人為毒奶粉挺身而出而被滅聲,甚至有民族因其中某小撮人發動恐怖襲擊而發生「對不起,你這個民族不可以上網」等事件,中國人走過兩千年專政暴政的道路以後,仍然無法走出思想言論鉗制的陰霾。

中國歷史上有很多統治者荒淫無道,但他們又怕人民議論,就採取了壓制社會言論的措施,以為可以高枕無憂、平安無事。實際上這是最愚蠢的作法,它不僅使下情無法上達,錯誤的政策得不到糾正,加劇社會矛盾。更可怕的在於雖然民眾口上不說,但心裡卻充滿了仇恨,只要社會矛盾到達臨界點,大規模的暴亂必然爆發,給社會生產力造成極大破壞。正可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中國是爆發起義最多的國家,但也是世界上最能忍受暴政的民族。

 

 

動物地位法遭否決

素明

澳門近年發生不少虐畜的事件,從早幾年前的燒貓事件到早前疑似食狗事件,不少愛護動物人士紛紛提出應該就虐畜事宜立法,高天賜及梁榮仔議員提出的《動物之法律地位及保護》法案於217日以7票贊成、9票棄權、14票反對及兩議員缺席的情況下遭否決,這當然引起了愛護動物人士的極大迴響。當晚不論是社交網站抑或討論區都被相關議題「洗版」,網民大多批評議員冷血無情,又提出動物也可以擁有權利,這麼多貓貓狗狗被虐很可憐之類。

各位網民在批評之前,未知有沒有閱讀過法案全文,理解法案的內容?其實該項法案並不是大家想像中的保護動物法,而是希望通過法律訂定動物的法律地位,這個立法取向牽涉之廣,是不譜法律的一般市民難以明白的,故此法案遭到否決實乃意料中事。無奈傳媒以至法律人都沒有向公眾解釋原因,令不少人士誤會否決法案等於不支持保護動物。

法案開宗明義,希望以法律訂定「動物之法律地位」,事實上,動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界亦有不同的見解,澳門為大陸法系法域,民法以德國民法典為本,同時也顯露出拉丁法系對其有著深遠影響。簡言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能作為主體的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即公司、社團、財團以及被特別法賦予法人資格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動物雖然與一般死物不同,但是動物仍然被歸類到「物」這一範疇,在法律上跟一般無生命的物,例如房屋(不動產)、行動電話(動產)沒有兩樣。但近年來這種情況逐漸有了改變,因為受到西方「動物解放運動」的影響,法律界也開始體認到動物跟一般無生命的物有很大的不同,動物跟人一樣都是有感知的生命,所以各國開始制定法律保護動物,讓動物在法律的保護下,具有跟一般無生命的物不同的地位。這些法律雖然賦予動物特別的法律地位,但是人與物區分的基礎法律架構並沒有改變。

某些人提到,「動物像人類一樣享有權利」,「動物權」等等,其實這些都只是一般的講法,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如果說權利是水,法律人格則是我們創制出來,讓人在法律上擁有承載這水的一個杯。雖然我們非常愛護動物,也希望保護動物,但實際上不同法律體系以及理論均未有將這個杯賦予給動物。

法案最大的問題,則是規定「動物不是物」;「為享受基於其性質必然享有的權利」,承認動物可擁有權利,更在法案中規定若干動物可擁有的權利,且「經必要配合下等同無行為能力人」,並「以監護權彌補」;「可成為民事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標的並為某人所擁有」,「容許對動物享有所有權」;最後又將動物放到《民法典》中「物」的分編之下,規定「動物可成為法律關係之標的」,並將分編中的「物」改為「物與動物」。

簡單來講,法案將動物提升到可以成為擁有權利,但同時又說動物可成為法律關係之標的,換句話說,即動物可以擁有權利之餘,又可以為他人所擁有,這種論述徹底顛覆整個民法學說的基石,並陷入邏輯矛盾之中。此外該法案對所有動物作一致性的規定,無視在現代人類社會中動物有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科學應用動物與野生動物之區別,故不難理解宋碧琪議員提出殺鼠是否會構成犯法的問題。

有些意見認為,法案的原意是好的,可否先通過然後在細則性通過之前修改?其實一部法律有著這麼多致命的矛盾,又怎可能會通過得到呢?這並非與政治立場有關,而是該項法案本身存有太多的缺憾。

其實保護動物,最終都是保護人。何出此言?因為保護野生動物,最終是為保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最終受益的是人類。而保護寵物或規定處理動物不能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其實最終保護的,都是人的觀感。故此實際上保護動物,最終保護的都是人類。

承上所言,不將法律人格這個杯賦予給動物,是否代表不能保護動物呢?讓我們看看鄰近的台灣地區如何以法律保護動物。台灣的《動物保護法》雖沒有像高天賜議員的議案般,對動物的法律地位加以定義,但卻無損其保護動物的規定。僅舉數例以供參考︰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四、危難中動物。」

從上面這些例子可以看到,即使沒有提升動物的法律地位,仍然可以法律對動物加以保護,總的來說就是盡量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要做到這樣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法,台灣的立法就很值得我們參考。

希望高天賜議員與梁榮仔議員下次再為愛護動物人士發聲之前,也好好參考一下不同地方的立法例,避免今次這等粗糙的法案再度出現於議事堂上。另外也請一眾洗版的網友,在看罷否決消息發布你的憤言之前,好好了解一下整個法案以至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免胡亂放矢,不僅對事情毫無益處,更為自己冠上無知的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