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十二月曾就上述問題提出質詢,可惜土地工務運輸局僅就民政總署這單一部門轄下設施及建築物的維修保養機制作回覆,並未對其他部門的相關情況作介紹,尤其在全面的監督機制方面。
為此,議員關翠杏再度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在回覆議員質詢時曾透露:部分政府物業會按實際需要撥給公共部門或團體使用,並由其自行負責日常的維修及保養,其餘政府物業則由財政局管理、維修及保養。究竟這兩方面的實體是否均有按照《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規定,每五年定期對相關政府物業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
二、當局對各政府部門就上述法定的維修及保養要求的執行情況有否設定監管機制,若有,詳細情況如何;若無,會否儘快制定機制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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