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第一至第三名被告由殺人未遂改判嚴重傷人,判囚四年三個月,第四被告周杰(案中殺手)因處於非法狀態(偷渡入境),加判至四年六個月。陳月波被控收容罪不成立,但禁用武器罪及嚴重傷人罪合併判囚四年九個月。
據案情透露,在二零一二年,姓林嫌犯因懷疑妻子與其他男人有染,向相識多年的“石岐嘟”求助,策劃買兇殺妻,“石岐嘟”指示手下馮某,從內地僱用職業殺手來澳,並透過一名姓張男子收容殺手,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份開始策劃殺人行動,但司警早已收到線報,對一干人等展開部署和監視。
到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四時半,殺手在仔布拉干薩街對女事主準備落手時被司警當場拘捕,檢獲一把長二十九點五厘米的螺絲批。司警隨後在仔盧廉若馬路及布拉干薩街拘捕其他涉案者,並在陳月波的住所搜出大批禁用武器,包括二十多把長短不一的利刀、氣槍、鐵指環、電槍、警用胡椒噴霧、懷疑爆炸裝置及竊聽器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