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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罪再探

2014-05-04 00:00
木匠

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成員之一,家暴受害人庇護中心的狄修女,日前獨自遠赴日內瓦,向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力公約》委員會表達澳門「家暴列公罪」的重要性。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認為澳門家暴列半公罪有違公約。家暴罪行是否應該列為公罪,已經在社會爭議了一段時間。

法案中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圍繞著有關傷害其身體或健康、剝奪其自由、對其性侵犯、施以精神虐待施以其他身體虐待等的犯罪,而主體方面則集中於家人這一層面,家人在法案中被定義為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配偶或前配偶,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系血親;現時或曾存在事實婚關係之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現時或曾在情侶的親密狀況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擁有共同子女的人以及基於年齡、殘疾、疾病、懷孕或因經濟上依賴而與施虐人同住的能力低弱的人。

其實近年家庭暴力越發猖獗,不少關心此一議題的社會機構均力促政府將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而政府草擬推出此一法案正好回應此一訴求。但筆者卻認為政府就像一個有勇無謀的小士兵,人家說甚麼他便一個頭衝進去做,似乎未夠深思熟慮。

首先說說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的問題,正如前述,家庭暴力犯罪簡單來說主要圍繞著傷人案、性犯罪、虐待、剝奪自由等等的犯罪,而關於這些犯罪早在澳門的《刑法典》以及相關的單行刑法已有規定,只是沒有說明主體必須為家人才符合要件罷了。在此之前,難道一個爸爸強姦幼女不須受法律制裁嗎?兒女虐待老人家就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嗎?這些罪名都規定在《刑法典》裡,只是沒有明確規定若犯罪主體為受害人的家人時該如何判刑罷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沒有刑事化。

另一方面,法案規定,若其他法律未對該等行為施以更重的刑罰,對犯下該等罪名的人士均處以一至五年的徒刑。縱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實有很多罪的刑罰都比一至五年徒刑為重,例如一系列的性犯罪、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其最高的刑期均超越法案.中所規定的五年;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刑罰是處一至五年徒刑,與法案規定的一模一樣,試問即使對這些罪換了犯罪的主體,又有何另外立法的必要?法案第三條也加入了「精神虐待」的概念,在諮詢文件中指這是「例如以經濟、文字、言辭或其他方式為被害人帶來的威脅或恐嚇」,其實脅迫和恐嚇等的罪名如前所述早在澳門《刑法典》中已有規定,雖然刑罰未及法案中的一至五年徒刑,但亦未至於未有規定。而且「精神虐待」這概念明顯比恐嚇與脅迫的範圍更為寬廣,雖然諮詢文件中有大約指出何為精神虐待,但實際上精神虐待一詞在法律上定義較為困難,例如父母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不給子女零用錢,是否屬於諮詢文件中的「以經濟為被害人帶來威脅」?老人家長期病患臥床,不孝子女整天都跟老人家說︰「希望你快點死,好讓我們能瓜分你的遺產!」又是否屬於「以文字、言辭為被害人帶來威脅」?

此外也帶出澳門立法上的一個問題,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單行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罪名比《刑法典》中所規定的罪名還要多,而且特別刑法所規定的沙及刑法總則的內容也很多時超出了《刑法典》總則的規定。這個做法其實有好有壞,好的是令法律可以與時並進,立法者能因應社會情況作出最適合當時的立法,壞的是令澳門的刑法很多時混亂不清,罪名花多眼亂,特別規定範圍有時還超出總則的規定。其實筆者認為如果要針對已有規定的罪名,但希望調整不同的主體,對家人之間發生該等犯罪加以嚴重的懲罰,其實應該採用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對有關犯罪加重情節方面的規定加以修改,又或在刑法典中插入相應條文,如《打擊人口販賣犯罪》法律,就屬這種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這樣一方面能以單行刑事法律的方式有效對社會上日新月異的狀況作出回應,另一方面又不用讓澳門的單行刑事法律多如天上繁星,過於臃腫。雖然內地的司法狀況大家不用說也大概明白,但好的東西又不妨學習一下,內地的《刑法》條文比澳門的《刑法典》要多,可以說是比較大量的涵蓋了社會上方方面面形形式式的各種犯罪,然而社會每天都在變動,縱使很大程度覆蓋大部份犯罪的內地《刑法》長遠而言也有修改的必要,內地就對《刑法》作出過八次的修訂,修改的方式就屬於修改型的單行刑法,如果內地像澳門一樣動輒就立一個新的單行刑法,恐怕要找到自己是犯哪一個罪都會顯得相當困難。

說罷家庭暴力犯罪不應另立門戶的問題,但既然政府主意已決,那麼我們來研究一下近期最為熱門的話題︰究竟家庭暴力犯罪是否應該納入公罪?社會上有不少聲音都認為為了有效打擊家暴犯罪,應該將家暴罪行納入公罪範圍,對施暴者更有阻嚇性。但其實將一種犯罪納入公罪與否,考慮的並不只是阻嚇性,更重要的是考慮到受害者的感受,以及受害者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就以現行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為例,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作出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刑罰將有所加重,但仍屬於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所規的「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為所謂的「半公罪」。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定為公罪不是對他們阻嚇性更大嗎?或許是的,之不過若然公權力對於所有上述的事件都直接介入,很有可能造成家庭之間不和睦,家庭關係緊張等。所以法律才賦予被害人告訴的權利,若然他確實提出應予追究,公權力才啟動對案件的介入,若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則應留待他們自行解決。

再看看《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有關告訴的規定,當中規定除非該等犯罪令被害人自殺或死亡,否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所指之罪,亦即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性欺詐、未經同意之人工生育、暴露行為、對兒童之性侵犯、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之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及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都屬於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是所謂的「半公罪」。這樣的規定,不是縱容犯案者逍遙法外,而是更為關注受害者的心靈創傷。緝拿犯案者將其繩之以法伸張正義固然是好,但以前曾出現過不少情況,受害女子經過數年時間,心情已慢慢放開,開始重新生活。但這時案件偵查結束了,是時候進入庭審階段,即是說受害者要在庭上重新將慘痛經歷回憶一次,也有可能會在庭上遇見施暴者,這種經歷所造成的心靈創傷,是正義伸張之後都也不能彌補的。故此法律將這些犯罪定為「半公罪」,目的就是讓受害者有一個選擇權,雖然此舉有可能讓罪犯逍遙法外,但在這個層面,照顧受害者的心靈,有時比伸張正義來得更為重要。

再多舉一個例子,《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a項規定,如果由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被害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與被害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作出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條及第二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情況,即所觸犯的是盜竊罪、加重盜竊罪、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及竊用車輛,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所謂的「私罪」。「私罪」者,即不單刑事程序進行與否需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定,整個程序還需要當事人自行推動,包括聘請律師代辦。立法者在這裡考慮到家人間若為錢財爭執,將會引來非常不和諧的局面,故定這些罪為「私罪」,即是說當事人需要有非常大的決心,誓要將違法者繩之以法,不惜自行推動刑事程序時,案件才會受理。這並不是警察懶惰,而是希望讓他們在把家事搬上公堂前能再有機會好好思考,免傷和氣。

「陽光政府,科學施政」是新屆特區政府上任後的理念,面對社會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將之以法律加以制裁實屬必要,筆者亦舉雙手雙腳贊成並支持政府有這樣的決心。不過,如果我說現在只要另立一個家庭暴力犯罪法,就能解決問題,令家庭暴力問題案件數字迅速下降的話,相信大家也知道是沒可能的。其實現行法律對此早有相關規定,問題並不在於這些行為是否已「刑事化」,而是在於受害人有沒有勇氣去踏出第一步,向暴力說不,並向社會尋求協助。而關於公罪化的問題,法律作為社會最後的一道防線,並不是說納入公罪就能提高阻嚇性、預防犯罪。其實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在施暴時很多時從來沒有想過法律、制裁等概念。即使事件鬧大,上了警察局,受害者會因為害怕而不敢主動追究,很多人認為此時公罪化就能派上用場。但其實如果公權力介入的話,警方很多時不清楚人家的家庭關係狀況,隨便介入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其他更壞的影響。所以僅僅將家暴列為公罪,其實未必有效能阻嚇相關犯罪,但卻令整個法案有違澳門整個法律體系的邏輯與常理。處理這個議題,最重要的是我們社會中的社區支援,有沒有足夠的社會機構支援受暴力的人士?是否能真正深入發生問題的家庭,好好處理事件?政府又有沒有加大執法的力度,並加強社會工作局在這方面的工作?而在立法層面而言,正如前文所述,要將家庭暴力犯罪者繩之以法,以現行的刑事法律已能做到,制定新的家庭暴力犯罪法,就只有一個宣傳的作用,對於是否能懲治這幫犯罪者,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家庭暴力罪行絕對要打擊,但是否要是公罪來處理此種犯罪,則仍有待大家思考。

 

 

補習商品化

天王

不論在街上隨處仰望,還是嘆茶時打開報章,都會發覺近年來補習社、教育中心等的廣告數目不斷增加。新一代的家庭很多都會把子女送到補習社。但究竟有沒有這個需要?

補習社的原意是為一些成績較不理想的學童提供一個課後補習的地方,透過補習老師對課堂內容的再度詮釋,指導學生做功課等,令學童成績能得以改善。但現在由於新一代家庭大多為雙職,家長無暇照顧子女,故一般都會把子女送到這些補習社,一方面好使子女有人照顧,另一方面因為有補習老師的幫忙,令他們不用在辛勤工作一天後仍要花時間在子女的學業上。不少人看準這個機會,補習社便如雨後春荀般遍地開花。但究竟是否真的達到理想的效果呢?

教育並不是單靠填鴨式地把資訊硬塞給學童就能做到,而是應訓練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但礙於應試文化和補習文化,只有令學童拿到好成績的才能讓他有光明的前途,在一片「向錢看」的風氣影響下,補習社便淪為把學生訓練為應試/做功課機器的工場。補習導師只會教導學生怎樣做功課,甚至教他們怎樣「貼試題」,而不會訓練其思考能力,不會介紹不同範疇的知識,久而久之為社會訓練出一批又一批的機器。

其次,補習社師資良莠不齊,他們大多是沒有受過專業教育訓練,只有大學生甚至中學生水平的「補習姐姐/哥哥」。他們可能對一般小學到中學的功課游刃有餘,但卻未必對引導學生思維有太多認知。在正統學校中,老師均曾接受教育學的訓練,相對來說比較懂得怎去教學生。而「補習姐姐/哥哥」只是一份兼職,其水平根本無從稽考,作為家長,你真的放心把子女交到他們手上嗎?

除了補習社,現在也出現很多不同類型的教育中心,從英文、會計、數學、到音樂、舞蹈,一應俱全。除了應試文化外,家庭為提升子女的競爭力,或多或小都希望他們可有一技之長,教育中心便應運而生,父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態急切,故一口氣為子女報上多個不同的班,希望子女能多學一點。但這樣使學生的時間表堆得密密麻麻,統統被上學、補習、興趣班填滿了。學童沒有真正的課外活動,因為所有活動都是父母安排的,都是「課」,無論校外校內都是上課,這樣的童年有快樂嗎?

教育中心另一主打就是各大專院校的入學試精讀班,業界看準學生希望一擊即中入讀心儀學校的心理,開前考試精讀班。甚麼澳大入學試進修班、旅院面試英語班比比皆是。這些不是教育,只是商品而已。

莘莘學子,以及眠乾睡濕的家長,都只是失敗的教育制度以及應試文化之下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