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該批給規章是本澳文化創意產業以及中小微企業之幸事,本人真心希望政府能夠給予中小微文創企業更多的支持,但當進一步查閱該《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時(以下簡稱《批給規章》),發現當中缺少對部分重要細節的明文規定,例如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所說的「尤其中小微文創企業提供各環節財政支援」就未見在該規章中有清晰的明文規定,這可能是文化產業基金在審批申請時內部把握的標準之一。
此外本人還注意到《批給規章》當中至少有兩個方面的規定不夠清晰:
首先,《批給規章》規定,資助分為「項目補貼」、「銀行貸款貼息」、「免息貸款」三類。「項目補貼」特別衡量下列項目:「建設、營運及發展文化產業服務平台,研發有形及無形產品」。「銀行貸款貼息」,「應特別衡量具發展潛力的項目」。「免息貸款」,「應特別衡量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規模化及市場化的項目」。
上述規定看似明確了「項目補貼」、「銀行貸款貼息」、「免息貸款」三類資助的不同側重,但上述三種情況闡述其實是相互交織、難以區別。由於企業申請「項目補貼」與「免息貸款」得到的資助差距較大,因此就非常有必要釐清標準。
其次,《批給規章》第七條規定「項目的最高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澳門幣九百萬元」,同時並規定了三類資助各自的「上限1」,這意味著文化產業基金未來在審批申請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此這般,難免令人擔憂如何確保公平對待不同的企業申請者。
為了確保文化產業基金能夠真正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以及使審批資助申請過程能夠公平、公正、公開,本人希望在正式開放申請之前行政當局能夠釐清規則,將「批給規章」之外、更多的「內部把握標準」全部公開明文規定。
為此,議員陳美儀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批給規章》中有「建設、營運及發展文化產業服務平台,研發有形及無形產品」、「具發展潛力的項目」、「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規模化及市場化的項目」以上的三類表述,能否將此三類表述進一步細化,由於「項目補貼上限為經評估後的項目總投資額或經評估後的預算營運成本」,資助力度較大,因此能否就何為「建設、營運及發展文化產業服務平台,研發有形及無形產品」做詳細說明?
二、《批給規章》規定了獲得資助的上限,未來審批申請時是否一律按照上限審批,如不能,「自由裁量」的標準和依據是什麼,如何確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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