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出臨時殘津措施之前,本澳針對殘疾人士主要有兩類補助或津貼:較貧困的殘疾人士家庭一般申請援助金;有社保資格後、失去工作能力者,則申請殘疾金。但是殘疾金忽略了未取得社保受益人資格前,已失去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士。因此,為了彌補殘疾金覆蓋面的不足,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士的生活,政府推出了臨時殘津。相信社會各界樂見政府聆聽民意並及時檢討,適時推出臨時殘津,讓殘疾人士獲得應有的保障。然而,不論是殘疾金,抑或是臨時殘津,均與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掛鉤,因而仍有部分因沒有社保供款的殘疾人士無法受惠。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殘疾金和臨時殘津的申請條件之一是申請人必須已於社保供款至少三十六個月,而部分重度或極重度的殘障人士沒有工作能力,需要有人長期照顧,家庭負擔沉重,卻因之前沒有供款而無法受惠。為此,政府有何可行方案令這些未有社保供款的殘疾人士能夠得到保障?有團體建議,希望當局考慮或參照長者社保供款方式讓殘疾人士可以一筆過補繳社保供款,以便能受惠於臨時補助措施。對此,當局有何回應?
二、政府稱計劃檢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及社會援助制度的相關法律,使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士與所有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居民一樣,能在同一條件下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但是修法需要一定時間,有需要的話,政府會按實際情況延長臨時殘津的實施期限。那麼,政府將如何盡快完善殘疾人士的保障制度,以避免臨時殘津無限期的延長?是否已有相關修法的方案和時間表?
三、另外,大多殘疾特別是智障人士,往往由於身體機能方面的原因會提前老化,如按現時規定要等到六十歲甚至六十五歲才能領取養老金並不人性化。本人曾就此問題建議當局可否仿效中央公積金的做法,讓殘疾人士依據不同程度殘障的狀況提前領取有關款項。但當局回覆時並未有正面回應,只是表示社保基金正聯同社工局合作檢討現行的殘疾及養老保障政策,將根據殘疾人士各種不同的狀況,提供一個相輔互助的社會保障和支援體系。相關的檢討有何成果?有無具體相應的改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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