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昨日審理“桃花崗”案,涉案的商人丁文禮被控觸犯虛假陳述或聲明罪,以及涉嫌加重詐騙罪。案件在五月開審時以身體不適為由沒有出庭的丁文禮,昨日出庭應訊。丁文禮作供時否認有預謀以和平佔有方式佔有桃花崗,並聲稱曾經指派兩名男子向桃花崗小販收租,但期間沒有出示任何文件證明他是地段業權人,亦沒有單據收租。丁文禮表示,曾聽過兩人反映“租好難收”,”收收下已經無收”,他又聲稱收租所得全歸這兩名男子所有,他對於租金並不在乎,亦不清楚收租情況和金額。丁文禮又表示,曾有意維修桃花崗地段的圍板,但遭小販反對;另外他表示曾維修空地的涼蓬。丁文禮表示在往後的審訊將保持沉默,不會再回答問題,交由律師處理。
民署管委吳秀虹在庭上表示,管理小販部門從沒有接獲有關“桃花崗”的收租投訴,直至二零一零年丁文禮向民署入信聲稱土地屬於私有,民署經查證文件後才決定不向小販續牌。昨日下午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是丁文禮聲稱曾委託向小販收租的男子,現年已九十歲。他作供時表示清楚記得曾向明記咖啡檔收租,但其他攤檔名稱、或有否作為中間人向丁文禮介紹“桃花崗”土地買賣等,他回答時內容前後不一,又或表示“唔記得”。
“桃花崗”小販德姐以輔助人身份出庭,法庭又傳召約十名在“桃花崗”經營多年的小販以證人身份作供。他們作證時均表示,被告丁文禮於二零零九年出現並宣稱自己是地段業權人,之前從不認識丁文禮,亦從沒有向任何人交租,包括丁文禮作供時提及的兩名男子,亦從未見過有人在“桃花崗”擺放建築材料維修圍板及涼蓬。他們表示每年會自行向前市政廳或民政總署納牌,一直由自己維修攤擋。
檢察院的控訴書指出,丁文禮聲稱在一九七七年以十萬元向一名女子購買“桃花崗”土地的業權,但檢察院認為土地的業權人是另有其人,因此檢察院認為丁文禮是有預謀,以和平佔有方式佔有桃花崗土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