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政府是採用按職能部門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雖然有關部門強調這樣能較好地闡述立法背景及其政策考慮,並切合所屬專責部門的實施需要,及更具操作性。但根據過去數年的實踐,顯示政府對於立法欠缺統籌,部門各自為政,鬆緊無度。根據政府資料所示,今年特區政府的立法計劃只有七項,然而就現時立法會上準備討論,以及有關官員「預告」會於今年進入立法程序的法律亦絕非少數,最終或使立法工作與過去一樣以計劃外法案為主,如此一來恐怕會影響到計劃內的立法進度,令所謂的立法計劃形同虛設。
此外,按照有關部門的資料所顯示,過去於二零一一年的立法計劃會按季度顯示預計送交到立法會的日期,但於二零一二年卻以上下半年表示,而到二零一四年的立法計劃索性完全不提預計送交到立法會日期,令人質疑「中央立法統籌」的工作只流於表面,特區政府的法制建設工作透明度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議員何潤生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由於立法統籌效果不彰,令計劃外的法案遠多於計劃內的立法項目,而有關部門亦曾表示「立法計劃以外項目過多對計劃內項目的提交和通過構成了一定的影響」。面對上述情況,所謂的「中央立法統籌」在此當中究竟如何發揮統籌作用?當局有否具體的改善措施?
二、由於「中央立法統籌」成效不彰,社會上有意見希望建立「中央立法機制」。而於去年施政辯論中,有關官員表示現階段沒有條件改變現時「部門分散立法」的模式,但值得研究,請問有關研究工作是否已經展開?預計何時才會完成?
三、去年底,有關部門表示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工作中發現到有三百九十三項法律與現行法律體系明顯不協調或不一致,並需要透過一般修法程序加以完善。的確,在法律仍然生效的狀態下,政府卻從來沒有遵守或執行,這無疑是對「依法行政」的一記重大打擊。故此,請問有關部門對於這些原有法律的完善及跟進工作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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