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房屋局消息;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房屋局通知曾於今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日期間向該局遞交了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人,有關協議清單之有效期將於本月三十一日屆滿,並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限期前雙方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於七月一日生效,根據該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否則,將會被科處二萬至十萬元之罰款。
早前房屋局因應業界對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之訴求,經綜合分析,於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但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須於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一日期間提交所有於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予房屋局知悉。而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已提供上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人須儘快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起6個月內,即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限屆滿前,與客戶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以避免違反有關規定。
房屋局會透過信函及手機短訊提示上述已提供所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有關期限將屆滿之事宜。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自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而在今年七月一日起向客戶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須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房屋局房地產中介業務熱線二八五一九七0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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