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今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為配合今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附件一修正案),從而完成了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以下將介紹有關《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其修正案的規定。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的規定,首任行政長官由具廣泛代表性的二百名委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出;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第二任與現任(第三任)行政長官由具廣泛代表性的三百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至於第四任行政長官,則由具廣泛代表性的四百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有關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期將會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進行。
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種權力包括兩個組成部分,一是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下簡稱「兩個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二是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上)
至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修改過程,下星期再續。◇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條及附件二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0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0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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