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額較小、內容相對簡單的債務糾紛,例如朋友借錢不還;租客欠交租金;業主拖欠裝修款項等,人們或會惆悵如何追討有關債務。
志誠:「豪仔舊年借咗我三萬蚊周轉,當時講好話今年三月前會還清,點知一直到而家都未還,而且仲故意避開我添,唔通真係要我告佢咩?」
阿信:「告佢?咁咪要請律師囉,又要比堂費,會唔會追返筆數都唔夠比呀?」
透過打官司追討小額錢債,其實可以交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審理。該法庭專門處理一些較為輕微的民事案件,但受理的範圍僅包括:案件的利益值(即涉案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且屬於金錢債務(例如追討債務、賠償或管理費等)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例如遇到貨不對辦要求退款的情況)的案件。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特點是:可以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有關表格,向初級法院提交起訴狀便可。
志誠:「起訴狀?咁專業,點識寫呀!」
有關起訴狀,市民可以填寫由初級法院所提供的表格或自行書寫。有關表格可在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索取或登入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court.gov.mo/zh/。起訴狀內必須載明以下內容: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資料: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和電話等;二、要求被告支付金錢的原因:例如借錢不還;三、請求:例如要求法官判處被告賠償若干數額的金錢損失;四、案件利益值(即涉案金額);五、提出的證據:如有證人,應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如有書面證據,應將文件附於起訴狀一併提交。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五一七號南通商業大廈二十一樓A—C座。
志誠:「入咗起訴狀之後,一般要排期幾耐?」
提交起訴狀後,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在十五日內答辯,以表明被告自己承認或否認起訴狀的內容、解釋事件的經過及提出辯駁的證據,在有理據的情況下,被告亦可在答辯狀中提出反訴。但有關反訴,同樣須符合利益值不超過五萬元,且屬金錢債務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條件。
如果被告提出反訴,原告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應就被告的反訴作出答覆及提出證據。法院在收到答辯狀或倘有的對反訴的答覆後,對一些已容許法官審理的問題,法官會立即審理。如果訴訟必須繼續進行,則法官須定出在二十日內進行審判聽證的日期。
到辯論及聽證當日,法官會先試行調解雙方,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進入聽證及審判程序。調查證據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可作簡短的口頭陳述,即結案陳詞。上述程序完結後,法官會對原告及被告所爭執的事宜作出判決。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即時以口頭判決,並將有關判決載於紀錄當中,但如果案情複雜,法官會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作出判決。
志誠:「判決出咗嚟如果唔服,可唔可以上訴架?」
由於輕微民事案件的利益值不可超過五萬元,所以,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作出的判決不可以上訴(提起平常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八五至一二九五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
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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