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本欄談及了即將在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的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當中有關「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的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法律的內容。
公共地方的活動
法律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例如戶外使用樂器和揚聲器等設備、集體嬉戲等)。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
法律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於露天舉行可產生騷擾噪音的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此外在醫院及學校運作期間,在距離其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亦不得露天舉行上述活動,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但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行政長官可例外地許可舉行上述所指的活動,如屬民政總署的職責範圍,則由民政總署許可。
空調及通風設備
法律對空調及通風設備的聲級作出管制,規定有關設備所產生的噪音,不得高於根據《聲學規定》在鄰近該等設備的安裝地點的任何樓宇內所測定的背景噪音聲級的十分貝。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樓宇或獨立單位中的任何活動
為對居民休息權作充分保障,法律加強對工業、商業及服務業活動的管制,以確保日後所有工業、商業或服務業單位的運作,以及相關樓宇或獨立單位內進行的其他活動(如使用工業大廈單位進行發出噪音的表演練習等)均受法律規管。當中規定上述噪音源所發出的噪音的A計權等效連續聲級值與在參考期間的百分之九十五的時間內(L95)的背景噪音聲級值之差,不得高於十分貝。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監察權限
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主要由環境保護局和治安警察局負責進行監察。
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土木建築工程噪音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噪音;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噪音;空調及通風設備噪音;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樓宇或獨立單位中的任何活動所發出噪音,以及露天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噪音的遵守情況及相關執法處罰工作。而治安警察局則負責監察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在公共地方發出噪音的遵守情況,以及繕立實況筆錄,送交環境保護局進行後續處罰工作。
噪音污染問題關係到我們的生活環境、健康和切身感受,因此大家均須共同控制環境噪音,營造優質宜居的生活環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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