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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修訂刪爭議條文

2014-04-18 00:00

【本報訊】經過《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後,新聞局建議,刪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外,亦刪除對違法的新聞工作者「加重三分一刑罰」的條文,同時,保留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條文。另外,該局建議,引入《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文。
新聞局昨早舉行《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新聞發佈會。(見圖) 去年九月至十月,該局從六場業界及公眾諮詢專場,以及透過其他渠道 (網上、傳真、電郵及親身遞交) 收集到的書面意見。表達意見的包括:六個傳媒組織、一個社團、三十名傳媒業者,以及九名市民。
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新聞局建議,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原《出版法》第五條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接受資訊來源的權利,但是,在第二款列出上述權利即被中止的情況:a) 在司法保密中的程序、b) 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c) 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d) 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穩的事實和文件。
新聞局倡引入維護 國家安全法條文
經綜合分析,新聞局局認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五條第二款 b 項及 c 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 b 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 2/2009 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第 2/2009 號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在本條中,『國家機密』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前述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
早前,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指出:「最為敏感的「國家機密」定義糢糊不清,這把刀時時刻刻架在新聞工作者頸上,但局方對此繼續採取迴避的態度。」該會又表示:「多年來政府官員濫用『保密』定義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 政府修訂《出版法》必須同步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出版法》保障新聞從業員『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只會成為空話。」
原《出版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 規定:「科處於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現在,新聞局建議,把這條文修訂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另外,新聞局建議,保留原《出版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內容。原第三十四條:「如違法者從未因濫用出版自由罪而被判有罪,得以罰金代替監禁。」原第三十六條:「下列者為不罰情況:a) 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証明;b) 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的文本已上載於新聞局網頁 (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現階段,新聞局正著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