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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飼養特定動物生效前可登記續飼養 惟繁殖條文擬取消

2014-12-05 00:00

【本報訊】《動物保護法》法案建議,行政長官批示禁止擁有、飼養、進口或出口特定品種的動物,但在批示生效前已飼養的,可在民署登記後繼續飼養和繁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不同意民署准許繁殖上述動物,政府表示,將考慮取消「進行繁殖」的條文。
《動物保護法》法案第八條列明:「基於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安寧或保護動物,行政長官可藉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命令禁止擁有、飼養、進口或出口特定品種的動物,或按照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的人道方式及妥善處理其屍體的方法。」政府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指出,上述禁止的動物包括周邊地區已經禁止的和容易暴力傷害人類的。
《動物保護法》法案也指出,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生效前,已飼養該批示所禁止擁有、飼養、進口或出口的動物者,須於批示生效後六個月內在民政總署作登記方可繼續飼養,並須取得該署的預先許可方可為有關動物進行繁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認為,民署可容許飼主繼續飼養禁止的動物,但不應准許繁殖。政府已表示,將考慮取消「進行繁殖」的條文。
《動物保護法》法案第九條列出飼主的七項責任,包括動物遭受他人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關注,有些飼主可能是沒有能力阻止的,但是,若違反這規定,可被判罰款五千至四萬元。該委員會要求政府展開宣傳,讓飼主得悉新法律的新要求。對於部份條文相當抽象,飼主可能不知如何遵守,政府表示,稍後會提出一些標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