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建議修改《刑法典》,把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後果非屬輕微的罪行,由當事人提告轉為由檢察院進行刑事程序。有議員認為,不應修改《刑法典》,對此,委員會仍未達成共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該法案第十五條建議修改《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委員會昨日討論第一百三十七條的修改,仍未達成共識。
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表示,現行《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半公罪,需要當事人提出才進行刑事程序。《刑法典》的取向是尊重家庭成員,希望推動家庭和諧。所以,把提訴權保留給家庭成員。
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的取向與《刑法典》的完全相反,若被害人是受到家庭成員傷害,且後果非屬輕微的話,無論被害人是否同意,檢察院也會進行刑程序。關翠杏引述,議員們認為,修改《刑法典》需要慎重。
有議員在委員會提出:家暴個案孰多孰少,真是見仁見智。因著一些獨特的個案而改動一般性的刑事政策,是否值得、應該?也有議員認為,不應修改《刑法典》,應該制定家暴的獨立法律。
政府代表在委員會解釋,修改《刑法典》不涉及修改刑罪,只是修改提訴的形式。把後果非屬輕微的、在家庭中發生的暴力,轉由檢察院提訴。政府也不會把家庭暴力獨立成罪。關翠杏強調,委員會不是扭轉政府的取態。
另外,關翠杏指出,將在三月四日會見「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聯席的各團體可有一名代表出席,各代表的發言時間為五分鐘。第一常委員會也從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收到團體「澳門彩虹」的請願信,但是,委員會現階段沒有時間處理請願,將在法案審議完結後才處理。
還有,委員會收到善牧中心主任狄素珊修女要求會面的信函。關翠杏表示,委員會原則上只接見法人團體。基於尊重狄素珊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作出了重大貢獻,委員會成員將以私人身份,另約時間與她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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