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姓洪的被告是電信公司前僱員,他被控於07至10年間,在家中接入他人的WiFi無線上網,於討論區散播針對行政長官、司警局官員和社團的誹謗及勒索言論,又煽動縱火、搶奪奧運聖火等。
被告在初級法院一審時已被判囚2年6個月,是本澳首宗因網上誹謗、恐嚇被判入獄的個案,被告在上訴期間獲准暫緩執行。中級法院指出,由於案件案情非輕,為防他人重蹈覆轍,每項罪名均不能以罰款代刑,改判合併單一刑期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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