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發文談官邸制
中新社北京12月11日電 “為高級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干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一旦該高級干部離開崗位,該高級干部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由下一任高級干部居住。”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11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對“官邸制”作出如是解釋。
這篇題為《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文章系對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解讀文章之一。《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
對於官邸制,文章說,這是國際上通用的高級官員住房制度。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國情,探索實行官邸制是領導干部住房改革的一項具體舉措。
文章說,與官邸制相配套的還有異地任(掛)職領導干部“周轉房制度”,即為從異地交流任職且本地無住房的領導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個人買賣的周轉房,領導干部所住的周轉房離任時必須及時清退。
文章還寫道,實行官邸制等制度,有利於防範以權謀私、違規多占住房等現象,有利於培育領導干部公私分明、廉潔自律的從政道德,是通過深化改革逐步鏟除滋生特權的土壤和條件的治本之策,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和完善。
在這篇文章中,“探索實行官邸制等改革措施”被列為“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要抓好的五項工作之一,其餘幾項工作還包括,“著力消除領導干部特權思想和作風”、“統籌制定領導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標準”、“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嚴肅查處領導干部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等問題”。
“官邸制”遏以權謀房
香港中通社北京12月11日電,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11日刊文對“官邸制”作出解釋,“為高級幹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幹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一旦該高級幹部離開崗位,該高級幹部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由下一任高級幹部居住”。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指出,“探索實行官邸制”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決定》的“規範并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部分中提出的,作為改革的一項新思路,有關官邸制所指的“高級幹部”的界定還有待琢磨。
任建明指出,正如中紀委網站刊文所說,“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要結合中國的國情,探索實行官邸制是領導幹部住房改革的一項具體舉措。”換言之,若要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內地“以權謀房”的問題,中國版官邸制就不能照搬西方的內容,否則會存在很強的局限性。
他分析說,西方官邸制覆蓋面小,以美國為例,僅國家領導人、州長能享受任期內居住在“官邸”的待遇,其他官員都需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然而,眼下中國大陸則存在大量“以權謀房”的行為,如山西蒲縣煤炭局原黨總支書記郝鵬俊在2010年4月接受法庭審判時,曝光其在事發前花1.67億元在北京、海南等地共購買了35套房。對於像郝鵬俊這樣級別不高的官員,也有可能“以權謀房”。
任建明表示,若中國官方完全複制西方版本,只適用於一小部分官員,這意味著官邸制在內地很難取得實效。這就要求中共高層對官邸制中所提及的“高級幹部”給出清晰的界定,至少需要針對覆蓋範圍之外的官員設計相應的監督制度。
作為長期研究中國版官邸制的內地學者,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在給中共高層的建議案中已表示,應該對大多數沒有納入官邸制的官員、公務員以及國企領導制定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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