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選舉涉違規宣傳五宗 卅二人重簽代表法人
  • 南海伏季休漁結束 百多漁船出海作業
  • 菲婦感染登革熱危殆 今年第六宗輸入病例
  • 房屋局加緊為經屋做契 向青怡購者發出許可書
  • 檢院對9被告裁判的聲明
  • 特首晤南部戰區政委魏亮
  • 經局講解青創援助申請條件
  • 陸澳全力追查電騙 司警絕非坐以待斃
  • 新批發市場快將運作
  • 非漢瘧疾今年首傳入
  • 負責任博彩認識度調查將開始
  • 港男涉爆竊女友疑作假證詞
  • 問題利賓納回收擴大
  • 史文工作委員會開會
  • 世旅經論壇興義舉行推介晚宴
  • 井岡山幹部教育學院 澳同學會成立弘揚愛國
  • 宋碧琪重申繼續為民喉舌
  • e行卡•澳門通首發
  • 施家倫建議炒庸官還富於民
  • 陳明金盼來屆立會積極 完善公共利益民生法案

法院裁定遭不合理解僱 威尼斯人前僱員獲賠償

2013-12-20 00:00
  【本報訊】威尼斯人前員工入稟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向前僱主索償勝訴,獲賠償260,400連同法定利息。原告原索償954,800澳門元及法定利息。

  初級法院裁定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不合理解僱原告,需要賠償對方。

  案件資料顯示,2004年2月,原告獲被告聘用為餐飲食品部主任,月薪為27,500澳門元。其後,原告分別於2006年9月、2007年6月及2009年3月獲得升,月薪調升至61,600澳門元。在職期間,原告上級認為其工作表現突出,與上司、同事及下屬的關係良好。2009年7月11日,被告威尼斯人向原告發出解僱信,原因是原告經常使用他人停車證在辦公時間使用公眾停車場,並以此來逃避繳付停車費用,原告非常清楚其行為違反了公司規定且原告無權將車輛停泊在公眾停車場,故即時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

  法官認為要確定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便要先界定被告是否合理即時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員工的過錯行為屬嚴重違反其應為的義務;該過錯行為導致僱主不可能再與僱員維持勞動關係;員工的行為與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法官認為被告威尼斯人僅以原告沒有遵守關於停泊車輛的規定即將原告解僱,這與原告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獲被告肯定,以及原告過往未曾犯錯或違反紀律的事實背道而馳,被告的行為明顯屬過度、不適度及任意,亦即完全不合理。換言之,從相關已證事實不容許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與被告勞動關係之間的信任基礎,從而致使被告要辭退原告,因此,裁定被告並沒有合理理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在訂定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方面,法官作出如下決定:1. 被告因無理解僱原告而要作出的賠償:根據《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4款及第70條的規定,僱員有權收取賠償的兩倍金額,考慮到原告被解僱時所收取的月薪及原告為被告工作年期,以及法律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原告應得的賠償金額為75,600澳門元;2. 被告因無理解僱原告且沒有預先通知而要作出的賠償:《勞動關係法》第72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僱員有權收取15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但考慮到原被告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指明相關賠償金額為1個月基本報酬,由於該合同條款對原告較為有利,故原告應得的賠償金額為61,600澳門元;3. 原告精神損害賠償:由於原告遭被告解僱而感到非常驚訝,心理受到極大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所訂定的標準,原告應獲得月薪兩倍的賠償,金額為123,200澳門元。其餘的賠償請求理由不成立。

  最後,法官裁定原告提出的請求部分成立,判處被告威尼斯人向原告支付260,400澳門元的賠償連同自對賠償金額進行結算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的法定利息,駁回原告針對被告提起的其餘請求。

  參閱初級法院勞動法庭第LB1-11-0014-LAC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