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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本月三十一日屆滿

2013-12-21 00:00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房屋局通知曾於今年7月1日至11日期間向該局遞交了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人,有關協議清單之有效期將於本月31日屆滿,並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限期前雙方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於7月1日生效,根據該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房地產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否則,將會被科處2萬至10萬元之罰款。

  早前房屋局因應業界對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之訴求,經綜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但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須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間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予房屋局知悉。而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已提供上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人須儘快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起6個月內,即於今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前,與客戶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以避免違反有關規定。

  房屋局會透過信函及手機短訊提示上述已提供所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之房地產中介有關期限將屆滿之事宜。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自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而在今年7月1日起向客戶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須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房屋局房地產中介業務熱線2851 9709。